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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人民检察院2022年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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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人民检察院2022年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报告

(2022年11月9日)

万莉莉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由我代表莫旗人民检察院汇报2022年1-10月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

一、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基本情况

2022年以来,莫旗人民检察院在旗委和上级院的坚强领导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14件,涵盖了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安全生产、未成年人保护等当前公益诉讼主要涉及的“4+5”共9个法定领域,办案规模和办案质量在全市检察机关条线考核中位居前列。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理念

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经过五年的实践,行政机关从最初的不理解到支持配合,再到现在能够主动要求监督、寻求公益诉讼在行政执法手段不足时提供法治赋能,有效地推进了现代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全面贯彻“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以磋商或者检察建议等非诉方式作为主要办案方式,督促协同行政机关开展前端治理,推动绝大多数案件在诉前环节得以解决。2022年我院共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80件,回复整改率为100%。坚持践行持续跟进监督理念。对2022年办理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涉案地块恢复植被情况开展“回头看”专项核查活动,实地核查涉案地块40处,通过跟进监督以上涉案地块均已弃耕恢复植被。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促进国家治理的制度效能

1、突出办案重点,持续巩固林草专项行动成果。根据旗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重点办理破坏草原林地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案件。今年以来,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案件31件32人,案件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64.8%。案件量的大幅度下降体现了林草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整治的长效治理机制基本形成。注重提升案件质效,有效督促修复林地1942.88亩,草地1170.91亩;适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2人,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追缴生态损害赔偿金7600余元;加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力度,对信访重点户张善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巴彦乡满都村炭疽病毒案适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有效缩短办案时限,避免了公益诉讼程序后置于刑事诉讼程序所导致的程序衔接不畅、影响刑事案件办理

进度等问题。

2、突出协作机制,积极开展“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专项行动。与旗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联动协作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共同开展“河湖管理保护春季、秋季专项行动”,深入全旗15个乡镇对河湖“清四乱”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堆放的阻碍行洪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2万余吨,拆除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6处200余平方米,治理规范河湖采砂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现场3处,有效地提升了乡镇河湖长在河湖生态治理的主体责任意识,形成了河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

3深化一体化办案机制,推进古化石管理保护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刑事检察部门在严厉打击一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犯罪行为的同时,公益诉讼部门同步启动诉前程序。经调查核实发现,我旗境内宝山镇辖区内有古生物化石分布密集区,且已盗掘多时,相关职能部门因职责权限划分不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导致盗掘化石现象屡禁不止。针对该区域仍处于被持续破坏状态的问题,我院及时与旗自然资源局、宝山镇政府召开古化石管理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会,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自然资源局采取具体措施排除古化石被盗掘的风险,恢复盗掘现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局已商请宝山镇政府开展整改工作。近日我院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目前该古生物化石分布密集区已设立警示标牌,现场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有序进行中,村民的守法意识得到明显提升,盗掘行为已得到有效制止。本案中,我院坚持刑事打击和公益保护同步推进,监督行政机关和相关违法行为人共同修复生态环境的做法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检察日报》、内蒙古检察、呼伦贝尔政法等媒体相继进行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实效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1、聚焦食品安全,持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针对校园食堂安全问题、央视“3.15”曝光的部分企业酸菜生产环境卫生质量不合格问题、尼尔基镇地区网络餐饮安全问题开展了“舌尖上的安全检察监督”工作,针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检察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及时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积极消除辖区内食源性安全隐患。

2、依托“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模式,协同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我院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案件中发现,案发地多为我旗境内的日租房,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不仅给被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还严重危害到社区安全和社会稳定。经调查核实发现,当前我旗境内日租房管理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一是缺乏日租房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二是落实日租房治安管理责任不到位;三是对网络平台日租房交易监管不到位。针对这些问题,我院邀请公安局、卫健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尼镇各社区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日租房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会,就法律法规适用、行政监管权责范围和管辖、行政执法效果等问题商讨对策,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治理和整改。同时,为助力疫情防控、规范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我院联合相关部门对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展了集中检查,针对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违规存放身份证等情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及时进行整改。

3、聚焦“国财国土”保护,助推系统治理和溯源治理。聚焦国有财产流失和扰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秩序等突出问题,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办理市院交办的“疑似闲置土地”公益诉讼案件2件(莫旗2019让022号建设项目因未办理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而未完成建设项目备案工作;莫旗2021让05号宗地建设项目尚有12,000.00元土地出让金未及时缴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追缴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2,000.00元。此外,我院正围绕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积极办理督促追缴人防工程建设及易地建设费相关案件。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参与度、知晓度有待提升。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只有五年的实践,以往我们将公益诉讼工作重心放在办案上,因此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目的及效果的宣传不够全面,宣传方式也较为单一,社会知晓面较窄,群众参与度不高,导致检察机关案件线索来源单一,亟需创新社会支持机制,凝聚公益诉讼保护合力。

(二)公益诉讼保护协作不足,办案压力阻力较大。五年来,我们虽然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了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一系列沟通协调机制,但在深度和广度上还不够。特别是在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理解、支持、配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保护事业等方面还有差距,还一定程度上存在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力度不足,调卷难、取证难的问题。面对不断扩展的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例如“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部分案件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可能暴露出一些社会治理短板和漏洞,但我们在如何聚焦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独特治理效能,助推自治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上的工作思路还不够清晰,步骤不够明确,与旗委政府、人大的请示沟通不够及时,面对实际工作困难时寻求支持也不够积极主动,导致工作进展较为缓慢。

(三)依法能动履职理念还需持续更新,办案质效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检察人员能力素质跟不上“双赢多赢共赢”“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持续跟进监督”等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理念,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问题依然存在。另一方面,适应不同公益诉讼领域案件特点的专业化人才储备不足,相关教育培训机会也较少,人员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庭审应对等方面的能力还有所欠缺,一些诉前检察建议质量不高、后续跟进不够及时有力。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是党中央对检察公益诉讼全面推开以来各项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最强动员令。接下来,莫旗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要求,全面落实本次旗委常委会的各项决议,主动把检察公益诉讼融入党委中心工作,切实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效能,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局中展现检察担当。

一是强化主动作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紧紧依靠旗委正确领导,更加自觉接受旗人大的监督,主动向旗委、人大汇报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加强检法协作配合,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做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摸排、移送、衔接工作;同时做好公益诉讼宣传工作,利用微信微博、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众宣传,提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的社会认知度和公众参与度,拓宽公益诉讼案件来源。

推进专项活动。认真做好保护“国财国土”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活动,加快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建设。通过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力度,努力拓展食品药品领域、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等方面公益诉讼,同时注重办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公益诉讼案件,切实履行守护社会公共利益职能。

三是提升办案素能。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争取上级院的业务指导,持续发挥好特邀检察官助理“外脑”作用,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利用中检网、检答网等平台及时答疑解惑,不断提高公益诉讼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能;同时我院将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公开听证工作力度,听取多方意见,凝聚智慧力量,解决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不断提升公益诉讼办案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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