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克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你局《关于确认腾克镇鄂特能养鱼池为148号森林督察图斑的函》已收悉,经核查现复函如下:
腾克镇怪勒村村民鄂特能,于2006年5月2日提出申请,经怪勒村村委会确认(2006年5月20日),腾克镇政府同意盖章(2006年5月21日),2006年6月1日莫旗人民政府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证号为莫府(淡)养证【2006】第S0228号;水域滩涂使用者姓名鄂特能;用途为淡水养殖;养殖总面积2公顷,其中水域面积1公顷,滩涂面积1公顷;申请使用期限为2006年5月2日至2036年5月2日;水域滩涂座落于腾克新村西北4公里处。
该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办过程符合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鄂特能持有的莫府(淡)养证【2006】第S02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合法有效。
此函
附件:1.书面申请复印件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