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局党委在酝酿、讨论人事变动、发展党员等重大问题时,适宜召开党内听证咨询会的,须召开党内听证咨询会。 第二条 局党委对党内听证咨询会上带有倾向性的意见要作出判断及相关回应,切实保障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基本权利和积极性。 第三条 参与党内听证咨询会的人选应通过党内民主方式产生,一般由5-7 人组成。 第四条 召开党内听证咨询会,应鼓励党员畅所欲言、平等表达意见,在党内决策时择善而从,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将咨询获得的各种意见向党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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