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150号)
春节临近,人流物流密集,疫情传播扩散风险持续增加。为确保广大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新春佳节,按照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31、32号)精神并结合我旗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控人员跨风险区流动
倡导严格限制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旗县(市、区),非必要不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旗县(市、区),确需出行的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返回前,须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告;抵返后,要积极配合属地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二、加强重点人员管控措施
(一)从境外返回并在入境点城市解除集中隔离后抵返我旗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5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一律集中隔离。抵返我旗前入境已满28天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有序流动;
(二)对从国内高风险地区所在旗县(市、区)抵返我旗人员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5次核酸检测”管控措施;
(三)对从国内中风险地区所在旗县(市、区)抵返我旗人员一律实施“14天居家隔离+5次核酸检测”管控措施,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一律集中隔离;
(四)从国内有确诊病例但是未确定风险等级的旗县(市、区)抵返我旗人员,一律实施“14天居家隔离+5次核酸检测”管控措施。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一律集中隔离;
(五)从呼伦贝尔市域内口岸旗市区及市域外低风险地区抵返我旗人员均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要第一时间进行集中隔离和核酸检测,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后,落实“7天居家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第4、7日)”管控措施;
以上人员最后一次核酸检测实行“双采单检”,结果为阴性后方可解除隔离(或健康监测)。
三、强化重点场所防控举措
全旗火车站、客运站、机场、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网吧影院、景区景点、餐饮娱乐、文化休闲等人员聚集场所要规范设立卫生防疫监督员和消毒专员,严格执行信息登记、佩戴口罩、体温检测、通风消毒、一点五米线、保持社交距离、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等制度,落实预约、错峰、限流等防控措施,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做好健康监测。提倡自行配备人脸识别扫码测温一体仪器,确保登记信息准确、提高通行效率。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场所要做好入住人员登记和健康监测,及时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外来人员信息和健康监测情况。各类养老院、福利院、监所机构等继续实行封闭管理。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度,加强发热门诊管理,强化院感防控。
四、严格控制人员聚集
火车站、客运站、机场等重要部位要严格落实分类查控核验,做好测温、登记、扫码等工作,强化场站内客流组织,有序引导乘客分散候机(车),严格控制交通工具载客率,减少交通工具内人员聚集和走动,提醒旅客保持安全距离,做好佩戴口罩、手消毒等个人防护。教育部门要优化调整学校寒假放假时间,错峰安排春季学期开学返校,做好节假日期间留校学生的管理服务。工信、人社、国资等部门要合理调整企业放假和复工时间,引导务工人员错峰返乡返岗。
加强聚集性活动管理,科学合理控制大型文艺演出、展销促销、庆典庆祝、企业年会、大型会议、培训讲座等活动,50人以上活动要制定完善的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报同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后方可举办。餐饮单位承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要提前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自行举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个人,须提前向属地社区(村)报备。
五、倡导群众就地过年
全旗党员领导干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工作人员带头落实在当地过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广大群众在春节期间尽量减少出行,自觉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密切关注自身健康。符合条件的群众应尽快完成全程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和加强免疫,尤其是3—11岁儿童和老年人要及早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六、实行线索奖励机制
为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积极性。即日起,在全旗范围内实行疫情线索有奖实名举报,对发现瞒报、谎报、未报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接人员有时空交集人员;确诊病例的密接、次密接人员,一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同一线索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首位举报人。指挥部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方面信息严格保密。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4611110。
广大群众要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从中高风险地区抵返或接触高危人群不主动报告、隐瞒旅行、居住、接触等重要信息的,可根据情节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明知自身感染新冠肺炎,故意传播导致他人感染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以往通告发生冲突的,按此通告执行。凡违反本通告要求造成疫情输入传播扩散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莫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