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瓦伟业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能及时了解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确保公司在有关管理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决策方面有足够的信息支持,防范和控制公司的各类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
请示事项是指须经旗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旗国资委告知备案的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范围
第四条 公司请示事项的范围:
(一)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
(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四)向本企业外投资50万元以上或拟从事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
(五)以国有资产抵押对外融资及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六)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七)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和企业整体对外租赁。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交通工具(汽车、船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等的处置;
(八)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持有本公司股权及持有所控股、参股公司股权。
(九)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
第五条 重要子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包括第四条第(二)、(四)、(五)、(六)、(七)、(九)款。
第六条 公司报告事项的范围: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三)年度工资总额,企业经营管理层工资分配方案;
(四)企业经营性资产对外租赁经营期限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向本企业外投资50万元以内的;
(五)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六)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重要子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第六条(一)、(二)、(三)、(四)、(五)、(八)款。
第三章 请示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的重大事项向旗国资委请示报告;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由重要子企业向公司请示报告,并由公司按制度规定向旗国资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以书面形式,并附下列资料。
(一)上报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四)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对须请示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股东会召开十个工作日前请示;
(二)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请示;
(三)其他组织类型的所出资企业应在讨论表决十个工作日前请示。
第十一条 对报告事项,应在董事会议讨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旗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于不按规定执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申报擅自决策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损的;
(四)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违反旗国资委批复要求,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公司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达瓦伟业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