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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瓦伟业 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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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瓦伟业

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达瓦伟业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莫旗巴特罕工业园区内。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条 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约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

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条例》(试行)的规定设立党支部,开展党的工作。公司为党支部的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地区粮食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粮食收储、销售;种子、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化肥、农产品、农副产品销售;粮油加工、销售及房屋、场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30年。

第三章  出资人

第十五条 公司是由莫旗发展和改革局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约为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方式为塔温敖宝粮库、奎勒河粮库、杜拉尔粮库、哈达阳中心粮库、阿尔拉粮库、巴彦粮库的国有土地及固定资产,具体出资额以评估额为准。

第十六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七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

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

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

员中指定或罢免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

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八条 出资人的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出资方式足额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

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

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党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应当按期进行换届。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确保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条例》(试行)的要求正确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党组织议事决策机制,明确公司党支部决策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公司党支部研究讨论是董事、经理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支部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或经理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组织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

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为方向。

第二十六条 公司要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党组织不能把参与决策变成陪衬决策,不能以书记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组织集体讨论。党组织要尊重其他治理主体,既维护董事会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又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支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好选配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加大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四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委

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贵,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

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

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经理层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董事会、经理执行公司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或罢免。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立工会,用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负责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在公司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有职工奖惩制度、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劳动用工分为三种。即固定用工、临时用工以及按工作任务为周期的用工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固定用工劳动合同及临时用工劳动合同中应标明公司需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年金等内容。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

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

配红利。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出资人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

存续。

第五十一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三)项的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

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四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

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

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

修改公司章程的,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一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瓦伟业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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