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春耕正陆续开展,并且清明节、“五一”假日将近,烧荒、祭祀等野外用火行为增多,加之天气干燥多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春耕、清明节、“五一”假日期间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用火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在农田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等“烧荒”行为;
2、严禁在野外烧香、烧纸、燃放鞭炮;
3、严禁在野外野炊、生火;
4、严禁在林地、田地及柴草堆垛附近吸烟;
5、严禁随意向室外倾倒火焰未熄灭的炉灰。
二、落实基层消防管理责任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野外用火管理工作,要落实网格化管理,逐级压实工作责任。各村民委员会要制定群众野外禁止用火公约,进村入户开展宣传教育,让群众了解野外用火的危害和后果,增强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要开展巡防管控,及时制止、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各乡镇、林场扑火队要加强值班值守,制定完善灭火应急预案,遇火情快速出动、有效处置。
三、相关法律责任
1、防火期内,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引发火灾隐患地区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与个人,由旗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部门和林业公安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秸秆、烧纸烧香、吸烟、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由旗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