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情况的报告
——2022年3月25日在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莫旗人民检察院对2019年以来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做专题报告,请予审议。
旗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近年来,莫旗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把司法救助工作融入“四大检察”和“十大业务”中,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着力从机制建设、精准救助、成效体现等方面坚持不懈把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做好、做实,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2019年以来,莫旗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36件,救助42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81万元。其中11人为贫困人员,5人为未成年人,8人为残疾人,切实解决当事人生活、学习、生产困境。我院司法救助工作连续3年位于全市检察机关前列。
一、积极主动履职,以新举措做好司法救助加法
(一)坚持制度保障,夯实司法救助工作基础
一是党组高度重视,强化组织保障。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党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本院《关于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实施方案》。成立以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未成年人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业务负责人,计财、监察等综合工作负责人为成员的司法救助工作小组。集中全院力量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形成司法救助工作合力,将司法救助工作作为重点工作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考核,有效促进司法救助工作质效提升。
二是强化内部联动,优化救助模式。完善内部协作配合机制,抽调各部门骨干力量成立司法救助工作小组,细化责任分工,形成各部门联动配合工作格局。制定《莫旗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办法》,要求各业务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移送相关线索、材料至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通过内部联动,拓宽司法救助案源筛查渠道,实现司法救助工作覆盖诉讼全过程。
(二)搭建协作平台,形成多元化救助体系
一是拓展救助渠道。前移救助端口,加强与有关部门横向协作,联合民政局、扶贫办(乡村振兴局) 、公安局等部门通过会签文件、共建工作平台等形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构建司法救助大格局。2019年,我院借助与莫旗扶贫办(乡村振兴局)的信息工作平台,成功办理两件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其中,陈某某于2009年乘坐其男友摩托车时,与他人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颈椎骨折,脊髓损伤致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男友给付7万元治疗费,后外出打工失联,另一肇事方赔偿陈某某11万元后,再无任何赔偿。我院干警到其家中实地走访时了解,陈某某已患肾衰竭,急需入院治疗。核实情况后,我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绿色通道”程序,成功为陈某某争取到司法救助金10万元,切实解决了被救助人的生活困难,该金额也是我院自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以来发放的最高救助金额。
二是引入多方关怀力量。全面了解司法救助对象的司法诉求,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对接,邀请第三方力量参与司法救助。以张某某司法救助案为例,张某某系交通事故原告,左臂受伤引发肌肉萎缩,伤残等级为五级,因被告方死亡,后经法院诉讼、申请执行而被告无可执行财产,到我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针对张某某的特殊情况,我院及时审查并上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给予了重点关注,时任检察长张晓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接待了张某某,详细了解各方面情况,叮嘱莫旗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应程序认真办理此案。该案最终向救助对象给付司法救助金6万元,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后我院干警深入到其所在村屯、属地党委政府了解情况,得到了属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给予了张某某一次性的残疾人补助3000元。该案中,莫旗人民检察院引入多方力量,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共同发力,有效拓展了司法救助多元化发展途径,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雪中送炭”、“救济解困”的功能作用。
(三)坚持严格规范,确保司法救助精准高效
一是规范司法救助程序。严格按照本院《关于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实施方案》相关规定,规范司法救助线索移交、告知、申请、审查、调查、批准、救助金发放等程序。为保证司法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及时,对司法救助案件,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走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全面掌握申请人最客观、真实的情况。2019年以来,共对37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进行实地走访核实、调查,无一错漏。工作中注重强化外部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取意见,并就3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召开了2次公开听证会,以公开促公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严把司法救助标准。对被害人受到刑事犯罪侵害的程度、是否接受过司法救助等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如在办理闫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中,闫某某因故意伤害一案,瘫痪在床,闫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7级伤残,我院查明闫某某已收到赔偿款,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驳回了其司法救助申请,同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闫某某接受了案件办理结果,司法救助工作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坚持综合施策,提升司法救助成效
(一)聚焦乡村振兴,切实服务大局
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乡村振兴工作紧密结合,联合民政局、扶贫办(乡村振兴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会签《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开展对符合条件的贫困边缘人员的司法救助线索的搜集,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形成多元化司法救助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联通机制、线索移交机制等,将贫困户、残疾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等人群作为救助工作重点对象,纳入优先办理、快速办理的重点救助范围,确保在检察环节办案过程中对每一个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提供救助,让司法救助工作切实成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力量。
(二)关注特殊群体,构建未成年人社会化救助体系
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理念,切实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制定本院《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办法》,为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办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最大限度保护其隐私权,并实现快速办理,缩短办理周期,避免“二次伤害”。
2019年以来,我院救助未成年人5人,发放救助金8万元,实现对救助对象精神抚慰全覆盖,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保障被害人的未成年人子女健康成长,在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做好“护花”工作。
(三)做实司法救助,推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司法救助对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案件的矛盾焦点,我院严格、准确运用司法救助方式,采取司法救助公开听证方式,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费某某因家庭琐事与亲家发生纠纷,被亲家打伤并做了开颅手术,治疗费用16万余元,案发后亲家只给付了1万元的赔偿,导致两家矛盾愈发激烈。我院在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的同时,同步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为费某某争取了2万元司法救助金,不仅帮助费某某渡过生活难关,也帮助其打开心结,有效化解了双方家庭矛盾。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还需深化落实,司法救助工作助力巩固拓展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与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存在一定差距。二是国家司法救助的救助方式较为单一,国家司法救助方式主要以支付救助金为主,在实践中,由于多元的救助方式需要多部门的配合与协作,操作起来存在困难,从解决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心理治疗等方面对被救助人进行救助的较少。单一的救助方式所取得救助效果距被救助人实际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
下一步工作思路
接下来,我院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回头看”,强化工作效果。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回访机制,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详细了解被救助人的家庭生产、生活等情况,对救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开展监督,对政策范围内未落实的及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传递检察温度。对不当利用司法救助金的行为提醒纠正,保证有限的救助金得到最大化利用。
二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使救助政策深入人心。通过多平台、多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和载体,全力提升社会知晓率。如制作宣传手册,向来访群众和律师进行发放;在12309检察服务大厅公示司法救助工作相关内容和办理程序;充分利用“两微一端”平台,通过小视频、漫画等方式积极推送司法救助案例,有助于扩大司法救助工作的社会知晓度,进而提升司法救助的实际效果。积极邀请党委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村干部、群众代表以及新闻媒体共同参与公开听证、公开答复,拓展宣传、扩大覆盖面。
三是常态开展社会多元化救助,打通司法救助延伸工作“最后一公里”。加强同其他司法机关、社区、妇联、财政、人社、民政等部门沟通衔接,将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等社会救济相结合,着力构建立体救助体系,拓展司法救助金产生投资收益发挥长效性,使当事人或其家属不仅能够得到一时的救助金渡困,还能有一个长久的途径解决根本性问题,使这项工作具备可持续性。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2022年,莫旗人民检察院新一届领导班子将团结带领全体检察干警,在旗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力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实现莫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
相关用语说明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四大检察”:分别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十大业务”: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5、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6、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