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力度,全面提升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有效开展道路货物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规范道路 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标,以落实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严格贯彻各项法律法规,强化源头监管力度,提供可靠的交通运输服务保障。
二、工作目标
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通过入驻式与巡查式相结合,完善源头治超长效机制,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有效开展。通过把货物集散地和货运站场作为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的重点,对源头企业严格监管,使超限超载现象得到遏制,不断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旗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旗政府成立道路货运源头治超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于智横 旗政府副旗长
成 员:王立新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韩延龙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忠彦 旗公安局副局长
陈金龙 旗工信局局长
索曙常 旗市场监管局局长
敖晨光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文生 旗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冯勋东 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高 林 旗公安交警大队教导员
乔书连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尼尔基直属大队队长
源头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冯勋东(兼),成员:鄂爱龙、王彦伟、关国良、王刚、肖兵、孟英胜、张龙。
联系电话:0470—4615045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理
强化企业治超主体责任。货物源头企业务必落实岗位责任制,健全治超机构,公开相关制度,持续推进企业源头管理职责职能细化。需配备必要的计重设备,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仔细核查货运车辆状况,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制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维护装载、配载现场秩序。
(二)规范执法机制
充分发挥源头管控效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治超过程中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流程,发现违法情况应当立即制止,正确使用规范性执法文书进行处罚,从根源上避免超限行为的发生。
(三)形成监管闭环
全面落实治超信用管理。对重点源头货运企业建立治超台账,对违法违规超限超载运输的源头企业及道路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严格落实"一 超四罚"制度,对违法违规车辆做到核查准确无误并记录台账,每月定期将处理意见及结果上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
确保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以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为目标,紧紧遵循管控源头,依法治超等宣传理念做好群众和企业的信息推广,宣传有关源头治超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载体扩大普及面,提升货运源头企业和运输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旗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对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五、明确工作职责
旗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
(一)货运源头治超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1、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工作职责:
(1)负责本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管,制定源头治超工作机制,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派人入驻式或巡查式监督管理,结合治超工作目标,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将治超工作落到实处,对违法现象和放任超限超载车辆的行为按规定实施处罚。派驻人员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场、不出矿、不出站,做好对非法改拼装货车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巡查人员对辖区内的源头企业进行巡查,查验驶入车辆的相关证件是否合规和车辆是否有改拼装现象,驶出车辆是否有超限超载登记记录,并将巡查结果记录存档 。
(2)加强对进驻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建立检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定期不定期地对企业开展明察和暗访,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利的源头企业,开展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协助问题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及时梳理整改落实情况。
(3) 履行巡查和监管工作职责,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制作巡查整改台账,形成治超工作月报表,做好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确保各类报表数据准确真实,定期报送。
(4)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制度、履行治超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源头单位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根据规定,履行报告、抄告义务。
(5)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地方道路等管理权限,加大巡查力度,依法对超载、超限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加强源头治超工作;
2、公安交警工作职责:
(1)对超载、超限车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加强路面巡查力度,联合执法对源头治超加强管理。
3、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尼尔基直属大队工作职责:
(1)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国道等管理权限,加大巡查力度,依法对超载、超限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加强源头治超工作;
(2)加强对固定检测站点的管理,发现超载、超限就近处理,并将治超情况反馈相关部门和货运源头单位。
4、其它部门的工作职责: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对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抄告移送案件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每月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由许可机关或者市场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不协助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监督检查,对交通运输执法抄告和移交的案件不及时查处,不依法查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的,上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5、货运源头单位的职责:
(1)货运源头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治超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源头治超义务,建立工作制度,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明确装载、开票、计重等人员及其负责人的治超责任。对货物装运场地配置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称重、计量、监控设备,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并对货物装载、计重、开票等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对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出示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超标准的车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4)建立健全货运源头单位治理超限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所在旗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送相关信息 。
(5)接受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为巡查和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6、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
(2)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3)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4)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5)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二)开展行业源头调查,确定源头单位并公示
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安交警大队对莫旗重点行业源头单位数量及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煤场、水泥厂等装卸现场、货物集散地确定为重点行业源头单位,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公示,将政府批准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制作颁图并上墙,同时确定重点源头驻点单位,对公告的特别重点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驻点监管,一般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巡查监管。
(三)组织开展培训,规范治超行为
认真组织开展行业源头治超执法人员、货源单位负责人以及治超管理员、装载员等相关人员培训,提高其合理装运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六、工作要求
(一)旗公安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设立治超工作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摸清货运源头,建立数据库和档案,将货运源头单位分布情况制图上墙,对旗内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采取“每周一查、每月必查、不定期抽查”,查验《源头企业装载过磅单》、《货运源头单位成立装载登记表》等资料。定期或不定期对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制度建立、职责履行、相关人员培训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距离乡镇所在地较远且没有驻站交通运输执法中队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派驻人员驻点进行监管。
(三)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发现货运源头单位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罚;需要抄报、抄告、移送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机构货运源头单位执法移送、报告、抄告文书的规定》办理。
(四)旗交通局、公安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警大队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货运站场和物流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限办法》进行清理和整顿。
(五)旗政府将道路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六)各货运源头重点单位要建立货运源头登记、统计制度,认真填写《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表》、《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日报表》,按规定向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报送,并汇总存档。各货运源头单位要在车辆进出场和磅房等醒目位置悬挂治超提示牌、警示牌。
七、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警大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尼尔基直属大队等部门要围绕治超工作,将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超限超载的目的、治理标准、政策措施与工作安排以及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进行宣传和报道,通过宣传,引导广大运输经营者合法装载、依法经营,推动治超工作健康发展。
调整后的货运源头单位
中储粮北方公司尼尔基直属库
山鑫矿业总公司
山鑫矿业第一分公司
山鑫矿业第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