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重要通知 > 信息浏览

莫旗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公告

访问次数: 77 来源:塔兴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旗“孔明灯”安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禁止燃放“孔明灯”范围:全旗范围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自觉抵制不良燃放行为,践行安全文明生活方式。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旗公安局:110

旗市场监管局尼尔基市场监管一所15947761391

旗市场监管局尼尔基市场监管二所15947761231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912319

 

莫旗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一键分享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