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143号)
为切实做好全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障全旗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的,将依法严厉处理。现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不按要求如实主动向所在单位、村(社区)或乡镇报告自己的重点疫区行程史、接触重点疫区人员或确诊人员情况,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拒绝接受检疫、隔离,肆意接触他人,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配合疫情排查、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身份证核查、车辆检查、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或以侮辱、威胁、伤害方式阻挠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就医和核酸采集等过程中拒绝排队或不按要求排队的,拒不执行各级疫情防控部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应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核酸检测,不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拒不配合核酸检测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入小区、餐饮、商超、机关单位、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身份登记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商超、餐饮、寄递物流、汽车维修企业、货运站场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场所,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通告、通知要求,落实好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措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列入征信系统、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不按规定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利,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封控、封闭小区、村屯居民违反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劝阻后,仍拒绝配合执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拘留,并处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规定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或隔离观察期间擅自外出的,视情节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八、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病毒肺炎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疫情防控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对拒不接受调查、强制隔离或治疗,故意传播疾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性活动,经工作人员提醒、劝阻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可处以拘留,并处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旗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麻将馆、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经工作人员提醒、劝阻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工作人员提醒、劝阻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可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拘留并处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居民、企业、非公有制经营实体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机关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经工作人员提醒、告知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告知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视情节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一旦发现乱扔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是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视情节依法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拘留行政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违反疫情交通管控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违反本通告要求造成疫情输入传播扩散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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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瓦尔图镇 0470-4980070
塔温敖宝镇 0470-49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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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达阳镇 0470-4812001
杜拉尔鄂温克民族乡 0470-4905009
汉古尔河镇 0470-4862015
奎勒河镇 14747094567
库如奇乡 0470-4900031
登特科镇 0470-4951010
额尔和乡 17887608852
莫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