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2021年5月14日在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向本次会议汇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请予以审议。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依法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在旗委和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持续更新司法理念,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共对452件刑事案件,547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制度实施初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较低,仅为33%,在上级院强有力的推动部署下,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提高认识、压实责任、多维发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于2020年升至94.71%,2021年初至今已达到97.7%。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制度落地落实
坚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要求、高质量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一是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将其纳入年度工作重点,成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领导机构,制定了实施办法,明确检察长为落实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为实现目标的直接责任人,员额检察官为办案主导责任人。二是量化考核,精准推进。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由案件管理中心全流程监控,实行“一月一分析、一月一通报”制度。三是注重分析、总结类案。对于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改进。通过行之有效的系列措施,从实施之初的“不敢用、不愿用、不善用”到目前的较高适用率,成效显著。四是强化宣传,释法说理。通过发放资料、制作宣传片,现场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扩大认罪认罚法治宣传的受众和覆盖率。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认罪悔罪教育,经积极进行释法说理,共教育、引导152名在侦查阶段没有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二)注重协作配合,建立制度保障机制
自觉承担主导责任,协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机关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工作配合衔接机制,及时会商解决制度运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2019年初,与旗人民法院、旗公安局、旗司法局就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召开联席会议,专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制定《莫旗人民检察院、莫旗人民法院、莫旗公安局、莫旗司法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集中移送、社会调查、量刑建议、量刑调整、集中开庭等衔接协助机制,形成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依法适用,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一是严格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重点审查侦查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权利义务是否告知、对认罪认罚法律后果是否解释、是否保证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帮助。2019年至今,我院就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未依法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3份。在审查起诉环节,严格按照认罪认罚具结流程,对权利告知、听取意见、证据开示、签订具结书等程序予以规范,保障犯罪嫌疑人具结的真实性、自愿性。
二是提高量刑建议能力和水平。注重分析研判量刑指导意见,细化量刑标准,加强对指导性文件和典型案例的学习和研究,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将量刑协商做细做实。同时,加大释法说理工作力度,提升法律文书制作的规范性。 2019年至今,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382人,“确定刑”量刑建议率为74.76%,庭审对量刑建议采纳率为69.42%。
三是依法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前连侦查、后接审判,承上启下的优势,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包括量刑证据,主动做好诉审衔接。积极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2019年至今,我院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占47.5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48.5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占3.9%,办案效率进一步提高。
四是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对已批准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自行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根据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自愿认罪认罚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及时变更强制措施。2020年3月,我院在腾某某诈骗一案审查起诉中,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及自愿认罪认罚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自行启动对腾某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犯罪嫌疑人自身社会危害性情况的变化,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变更强制措施。该案既实现了预防破坏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防止重新犯罪的目的,也保障了公民基本权利。
五是体现程序公正理念。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法律帮助权等诉讼权利,协调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落实值班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432次。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听取案件当事人意见诉求,对犯罪嫌疑人仅表示认罪认罚,未积极赔偿或者退赃的,明确告知其法律后果,督促其真正改过,实现案结事了,减少复议、复核、上诉量。通过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比由2019年1:1.45降至2020年1:1.08,不仅节省了司法资源,也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六是依法落实司法保护原则。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准确适用相对不起诉。2021年3月,我院对孟某某、孟某、王某某涉嫌赌博一案审查起诉过程中,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审慎分析、综合考量三名涉罪大学生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初犯以及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秉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提出拟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并将案件以不公开听证形式接受监督。听证会上,我院对案件基本案情和处理意见进行了通报,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不起诉意见。同年3月,我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对三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和训诫,三名涉罪大学生现已返校读书。本案的不起诉处理既坚守法律,又兼顾情理,达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推进力度、案件质量、办案数量、工作效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沟通协作不够畅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细则有待完善。审诉衔接还需增强,检法两家就量刑建议的标准尺度还有待进一步统一,在共享裁判文书资源、共建体系化量刑指引和规则上还需形成合力。
二是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水平有待提升,办案能力有待提高。从近两年的工作情况看,精准量刑建议的能力是突出短板,在一些个案办理中,还存在认罪标准把握不严格、量刑建议的提出或调整不规范问题。
三是适用速裁程序积极性不高,办案效率有待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为195件,占比47.56%,数量偏少。由于速裁程序办案时限较短,办案人员适用速裁程序的积极性不高,导致速裁程序适用率低,无法凸显速裁程序在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优势。
三、下一步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路
(一)持续强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治责任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担当政治责任,统一思想认识,更新司法理念,充分履行职责,持之以恒把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更好肩负起检察机关主导责任,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全流程、各环节得到更好适用、全面落实。
(二)持续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中的重要作用
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融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优化营商环境、脱贫攻坚等案件中教育促使更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更加充分释放认罪认罚从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制度价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人权保障,扎实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法说理和教育转化,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促进退赃赔偿、刑事和解,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度,推动建立健全司法、行政与基层自治力量在社会调查、公开听证、人民调解、帮教带正等方面的协调机制,更加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独特功能作用。
(三)持续提升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质效
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短板,开展常态化培训,突出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裁量刑罚,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精准性,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强化落实内部监督管理责任,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督促责任主体筑牢“防火墙”,确保检察人员在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中依法用权、公正履职、廉洁司法。
(四)持续完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作配合机制
及时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工作情况。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推进落实量刑规范化工作,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比例和采纳比例。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健全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强化对侦查取证的引导,从源头提高、保证案件办理质量。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好值班律师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时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更好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动自治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报告相关用语说明
1、认罪认罚从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量刑建议:根据司法机关的相关职能,在审判机关进行司法判决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对犯罪事实的审查和法律的适用,出具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书的内容有: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等。
3、“确定刑”量刑建议:依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依据刑种的不同,建议的量刑幅度也不同。“确定刑”量刑建议是精准量刑建议的最高要求,量刑建议中的“确定刑”比重高,会反映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的成效。
4、具结:具结指对自己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示。具结与写保证书具有相同的作用。
5、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自己错误或罪行,并且认真悔过自新而签署的一种认定罪行的法律文书,坦白自己犯罪行径,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结书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具有其存在的意义。
6、刑事诉讼速裁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7、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8、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9、值班律师制度:认罪认罚案件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十分重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引入值班律师制度,能弥补当前法律援助范围的不足,具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又能够顺利地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等重要作用。
10、检察听证制度: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开展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1、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12、“案-件比”:当事人一案,经过办案机关若干程序环节,就被统计为若干“案件”,而对当事人来说还是他的一个“案子”。“案子”经历司法程序越多、统计的“案件”越多,司法资源耗费越多,当事人讼累也越重。最佳“案-件比”是1:1,当事人一个“案子”,进入检察程序后一次性优质办结,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
13、“三个规定”: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即“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