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自治区人社厅、党委宣传部、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环保厅、质监局、安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支行、总工会、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41号)文件规定,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程序如下:
一、单位自评:劳动用工单位依据《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标准,对本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程度自查自评后,得分在80分以上,就可以申请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
二、申报单位将自评结果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并通过后,可提供相关材料到所在旗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
三、旗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联合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达到80分以上,并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拟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
四、旗县级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对拟认定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满没有问题的企业上报盟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审核。
五、盟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对认定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