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三、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四、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六、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审判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1.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3.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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