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应急字〔2021〕12号
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
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2020-2021年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抓紧开展2020-2021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和《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通知》呼财资〔2021〕37号要求,结合全旗各乡镇实际,现将《2020--2021年各乡镇冬春救助资金分配一览表》印发给你们,并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乡镇要认真落实相关救灾政策,不可挤占、挪用。
二、加强救灾款管理。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冬寒春荒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发放,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救灾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
三、各乡镇要结合救灾款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因素,确定本地区受灾人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金额及等级。
四、请各乡镇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 2020--2021年各乡镇冬春救助资金分配一览表
(联系人:敖曼,联系电话:13694709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