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T/CHES18-2018)释义
2019年9月
前 言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亿万农村居民民生福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贫困人口饮水安全作为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被纳入中央对各省级党委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2018年3月,中国水利学会标准《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 18-2018)(以下简称《准则》)正式发布。2018年8月,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明确指出各地可直接使用《准则》,也可根据这一评价准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省实际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细则,作为各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精准识别、制定解决方案和达标验收的依据。
为促进各地及有关评价机构和人员更好地理解和使用《准则》,根据各地反映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的问题,采取问答的方式,组织编写了《〈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 18-2018)释义》。该释义与《准则》及各省制定的评价细则配套使用,共同作为各地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精准识别、科学评价和达标验收的依据。
目 次
答:农村饮水安全系指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农村饮水安全有保障主要是让农村人口喝上放心水,西北地区重点解决有水喝的问题,西南地区重点解决储水供水和水质达标问题。
答:农村人口饮水安全评价执行《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以下简称《准则》)和部分省份细化编制的评价细则,《准则》及各省评价细则是各地农村饮水安全评价的唯一标准。
其中,河北、安徽、内蒙古、河南、广西、海南、四川、云南、甘肃、宁夏等9个省区在《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基础上补充细化;贵州、西藏以地方标准的形式制定了评价细则。
答:能评价为饮水安全。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四项评价指标全部基本达标就可以评价为饮水安全。
答:不是。用水户饮水安全评价需要结合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分区、分类评价。
在水量方面,根据不同区域年均降水量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不同,水量标准不同。
在水质方面,根据不同农村供水工程类型,如万人工程和万人以下集中工程、分散工程,水质评价指标、标准和评价方法均有所不同。水质评价指标见第6个问题解答,水质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见第4个问题解答。
在用水方便程度方面,相较于农区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min的要求,牧区可适当放宽,往返时间可采用简易交通工具进行评价。
答:不是。不同类型工程用水户水质评价方法如下:
对万人工程的用水户,水质评价依据工程出厂水或末梢水的水质检测报告,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为达标。
对千人工程的用水户,可依据工程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也可参考周边地区水源类似的工程水质检测报告,还可采用现场检测的方法,通常对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溶解性总固体等指标进行水质评价,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对千人以下集中工程的用水户,有条件地区可依据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也可参考周边地区水源类似工程的水质检测报告,还可采用现场检测的方法进行水质评价,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限于条件时,千人以下集中工程也可参考分散工程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对分散工程的用水户,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达标。
答:县级及以上的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出具的水质检测机构和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正式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答:水质检测指标应由当地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水利、扶贫等)根据当地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特点、污染源分布特征、工程规模、人群健康风险的可控性等方面综合确定。
对万人工程,水质检测指标一般可选择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毒理指标(砷、氟化物和硝酸盐)、感官性状指标(浑浊度、肉眼可见物、色度、臭和味)、一般化学指标(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对于长期保持稳定达标的上述部分水质指标(如砷、氟化物等)可不进行检测;对于有污染源或近期发现特征污染物的地区应增加特征污染物等相关指标。万人工程水质检测指标一般不宜少于18项。
对千人工程,对于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可不纳入评价指标。千人工程水质检测指标一般不宜少于15项。
对千人以下工程,用水户有煮沸饮用习惯的地区,可不评价微生物指标。
答:水质检测频率是促进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管理的要求,不是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的内容。
答:根据不同类型供水工程用水户,水质检测报告日期的要求如下:
对万人工程,水质评价应依据工程当年的水质检测报告。
对千人工程,水质评价可依据工程当年的水质检测报告,或周边地区水源类似工程的当年水质检测报告。
对千人以下集中工程,水质评价可依据近三年内的水质检测报告,或是周边地区水源类似工程的当年水质检测报告。
答:按照水利部和卫生健康委两部委印发的《关于做好饮水型氟超标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8〕234号),饮用水中氟化物浓度1.2~1.5mg/L可视为基本达标,小于等于1.2mg/L可视为达标。
答:不能。应以饮用水中总硬度含量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限值作为评价依据。对于万人工程和万人以下工程,饮用水中总硬度限值分别为450mg/L和550mg/L;通常而言,饮用水中总硬度大于200mg/L时,烧开后就会出现水垢,但在标准规定限值范围以内时对人体健康是没有影响的。
答:能评价为水质达标。用水户长期饮用某种水会形成一种习惯的口感,如供水水源变更(地下水源变更至地表水源)、供水工艺变更(增加消毒工艺等)时,用水户会觉得饮用水的口感发生了变化,而且口感变化会因人而异。因此,口感的好与不好等不能作为评价水质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显示水质符合标准规定,即可评价为水质达标。
答:能评价为水质达标。分质供水是将直接饮用、做饭等饮用水,和其他生活杂用水分开、分别供水的情况,例如用水户家中安装净水机、村里建立分质供水站、健康水站等,只要出水水质达标,而且用水户饮用这个水,就可以评价为水质达标。
答:不是。根据《准则》,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到户(含小区或院子),或者用水户到集中供水点等取水,只要取水往返时间或取水距离符合要求,都可视为用水方便程度达标。
答:不是,也可以是定时供水、分时供水。定时供水、分时供水时,用水户家中有储水蓄水设施,通过储水可以满足《准则》要求,都可评价为饮水安全。
答:定时供水用水户的水量评价应以规定供水周期内供水量(或用水户的储水量)与供水人数的测算为基础,并结合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评价,符合水量评价标准可评价为达标。
在水量评价的基础上,开展定时或分时供水用水户供水保证率的评价,应根据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并结合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评价,符合《准则》中的规定限值,可评价为达标。
答:应先分时段判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再累计不同时间段符合水量标准的天数除以一年的总天数,得到供水保证率,就可评价是否达标。
其中,在自来水通水期间,根据集中供水工程的评价方法得到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在自来水断水、使用自备水源或储水设施期间,根据分散工程的评价方法,得到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
答:牧区是指以畜牧业生产为主的地区,具体涉及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四川、宁夏等省区。牧区用水户用水方便程度较农区适当放宽,可使用简易交通工具评价取水往返时间。
内蒙古、西藏、四川等省区对牧区用水方便程度进行了细化,这些地区按照省里细则执行。对于其他地区冬季牧场定居点的用水户,使用简易交通工具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min为达标,不超过20min为基本达标。夏季牧场,牧民逐水草而居,不作为脱贫攻坚评价内容。
答:简易交通工具通常包括牲畜(马、牛、驴、骡、骆驼等)拉水车和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等交通工具。
答:极端天气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导致用水户断水,或者当地基础设施施工过程中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导致用水户断水的情况,在供水设施维修期间政府采取送水或用水户储水等方式,水量、供水保证率符合《准则》要求的,可视为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