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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特科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访问次数: 329 来源:登特科镇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够正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流动党员是指:

(1)因工作、生活、学习等原因,离开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地,连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2)连续离开时间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不固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外出地点在莫旗范围以内的,均视同在家党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对外出党员是否界定为流动党员,由基层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逐人研究后确定。

第二条 外出党员在外地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迁往工作单位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第三条 流动党员外出前应向基层党组织报告外出地点、目的、时限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建立流动党员工作台账,明确流动党员身份,在党员名册中有所标识,并指定专人对流动党员外出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建立流动党员QQ群、微信群等网上学习交流平台,所有流动党员都应入群学习交流。党组织应安排专人管理,定期上传学习资料。

第六条 流动党员在工作生活地无法参加组织生活的,每月要向基层党组织书记通过电话、微信进行思想汇报,内容应包含党内知识的学习情况以及在外工作生活情况。不按时进行思想汇报的,应如实按党员积分管理扣分。

第七条 流动党员每年要定期回基层参加主题党日活动,外出地在呼伦贝尔市内的要求每6个月至少1次,其他地区每半年至少1次。

第八条 流动党员未按规定每月反馈学习情况或递交思想汇报以及定期回基层参加组织生活的,在党员积分制管理中,参照未参加组织生活进行量分。

第九条 流动党员半年内既未按时主动汇报在外学习情况,也未回基层参加组织生活的,作为一票否决项,基层党组织上报镇党委按照党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流动党员回基层参加志愿服务等加分项目,应慎重设定分值,避免长期外出的流动党员因扣少加多,出现积分与现实表现不匹配的问题。

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在主题党日活动中,通报流动党员学习情况。镇不定期对流动党员学习情况组织抽查,检查情况作为量化扣分依据。

第十二条 对长期外出,既不能按本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又不愿将组织关系迁往工作单位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经整转教育无效的,应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将其除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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