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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 423 来源:教育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旗有校车接送学生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生命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现对全旗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学校成立交通(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动适时调整组织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每学期要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旗教育科技局备案,明确各自安全职责。学校(幼儿园)每年还要与乘车学生(幼儿)的监护人签订《交通(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监护人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车车主、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组织校车车主、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各学校(幼儿园)要经常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每半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各学校(幼儿园)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校车安全的良好氛围。各学校(幼儿园)务必开展“关于学生乘坐校车安全致家长的一封信”活动,并将回执存档备查。

(二)落实校车安全各项制度

1、做好“六定”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根据校车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认真制定乘车名册。做到“六定”,即:定人员(含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乘坐学生及幼儿)、定车、定运行路线(含运行趟次)、定运行时间、定学生(幼儿)座位(督促学生上车系好安全带)、定期督促安检。

2、严格交接制度。各学校、幼儿园在指定位置设置校车停靠标志,校车要指定位置停放。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生上下车的交接工作,完善交接手续。学校组织学生安全乘坐校车,与车主做好每次乘坐校车学生交接手续(要有双方签字)并存档。车主将学生(幼儿)送至学校上学时,要如数向学校移交乘车学生(幼儿),学校要做好记录,要有签字。学生(幼儿)乘坐校车放学时,也要与校车车主做好交接记录。学校负责交接的人员先清点到(离)校人数,发现缺勤要落实其去向。对去向不明的,要立即向班主任和值班领导报告,由班主任和值班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置。

3、加强行车监督。学校要督促每辆校车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督促车主在学生(幼儿)上、下车时清点人数,及时记录,保障学生(学生)上下车和行车过程中的安全;不能出现校车超速、超员等现象,学校要定期检查,发现有此类现象的,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学校要督促校车车主接送工作结束后,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核实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幼儿)已经全部安全下车后方可离车,严防出现把学生遗漏在车内并酿成安全事故的现象。学校要督促校车车主定期对驾驶人、车辆、保险等进行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开展校车安全专项督查

各学校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内的校车进行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发现安全隐患要督促校车车主立即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各学校还应积极与乡镇政府、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对发现的违法违章现象严格依法查处。

(四)完善校车档案

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校车档案,各学校、幼儿园建立校车相关信息台账(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车辆定期检修、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员、随车照管人员、乘车学生、运行路线、停靠站点、运行时间、各线路乘车学生、各站点家长或家长委托人等)。

莫旗教育科技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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