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寒假
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2015—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教育教学工作即将结束,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寒假放假时间有关规定及要求,现将2015年中小学寒假工作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放假时间:根据呼教党组字〔2011〕6号文件要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寒假放假时间为2016年1月1日,统一开学时间为2016年3月1日。
二、有关要求:
(一)学期末质量检测时间中学为2015年12月22至24日,小学为2015年12月22日,不得提前检测或推迟放假时间。检测科目为:小学1至2年级语文、数学,3至6年级为语文、数学、外语;初中检测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其他课程不得组织考试。各校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妥善安排好复习和检测工作。严肃考风考纪,确保检测期间安全稳定,严禁对学生检测成绩进行排名。
(二)小学于12月22日检测结束后离校,初中于12月24日检测结束后离校。学校要通知家长亲自到校接学生返家,学校和班主任要与家长做好交接手续,保证学生安全离校,平安到家。
(三)要落实好学生返家的交通安全责任,要求学生和家长不乘坐无照车辆或超载车辆,切实落实好寒假期间学生的安全监护工作。同时学校要做好学生回家乘坐车辆及到达目的地的登记工作。
(四)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在放假前要对全体师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全面加强师生交通安全、防意外伤害和燃放烟花爆竹、防火、防盗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同时,要通过家长会或致家长一封信等途径,建立家校沟通机制,落实好学生假期返家交通运输安全责任,做好登记和台帐建立工作,强化假期家长对学生的安全监护责任。寒假期间,各学校必须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领导和教职工24小时值班值宿带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各项安全稳定工作落到实处。
(五)继续做好中小学“减负”工作。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中小学“减负”工作的各项要求,不得组织学生到校集体补课或上新课,更不得有偿补课。学校不得将教育教学用房出借、出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和教师不得参与、动员或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各类复习班和培训班,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六)全面加强寒假前后的各项工作。放假前,各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年终工作总结,同时要统筹安排,尽早研究、精心组织好下学期教育教学工作。新学期开学前,学校领导和教职工要提前到达工作岗位,认真做好新学期开学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凡寒假期间学校组织集体活动或外出活动的,必须报上级教育局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安排集体活动或外出活动并出现校方责任事故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