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农牧发〔2018〕54号
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莫旗农牧业局开展牛羊养殖环节专项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此项工作,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到局草原站。
此通知
莫旗农牧业局
2018年1月25日
《莫旗农牧业局开展牛羊养殖环节专项监测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牛羊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牛羊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牛羊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工作的通知》(内农牧饲发[20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本次专项监测的具体要求
本次牛羊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工作,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对辖区内所有规模牛羊养殖场(户)进行全覆盖式“瘦肉精”快速排查。瘦肉精快速检测卡由旗农牧业局统一购置发放。
(一)组织分工
旗农牧业局负责全旗专项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成立专项监测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草原工作站、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工作站、疫控中心、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畜牧股工作人员和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负责现场检测工作。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人员进行采样工作。
在监测过程中,如发现疑似阳性,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按程序进行下一步处置。
(二)时间安排
现场抽查时间为2018年1月22日-2月7日,2月8日前各乡镇将排查情况上报农牧业局。如排查发现疑似阳性样品需要确证的,时间安排依情况而定。
(三)抽检范围
莫旗辖区范围内,尼尔基镇、宝山镇、阿尔拉镇、库如奇乡、塔温敖宝镇、西瓦尔图镇、奎勒河镇、坤密尔堤办事处、卧罗河办事处、额尔和乡、红彦乡、巴彦镇、汉古尔河镇、哈达阳镇、杜拉尔乡、腾克镇、登特科镇17个乡镇办事处。
(四)抽检对象
所有年出栏10头以上的肉牛养殖场(户)和年出栏20头以上的肉羊养殖场(户)。
(五)抽检样品
育肥期的肉牛、肉羊尿液。
(六)抽检项目
现场快速筛查项目为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七)判定依据和原则: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农业部关于投入品使用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第806号公告)。以确认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对牛羊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检测中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结果样品的养殖场(户),要及时将样品移送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进行确证,要及时报告市农牧业局并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饲料处,要立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养殖场(户)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证结果出来前禁止出栏销售,第一时间携抽样工作单将筛查阳性样品送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进行确证检测。
二、加强专项监测工作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全力以赴做好“瘦肉精”专项监测工作。
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田源山 农牧业局局长
副组长:王立中 农牧业局副局长
李文雨 兽医局局长
张晶波 农牧业局副局长
成员: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和各畜牧兽医站站长
三、深入开展规模牛羊养殖场(户)“瘦肉精”专项监测工作,坚决打击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将国家有关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通过培训班、科技之科培训、科技大集宣传等方式告知每个养殖户,使之知晓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加强养殖场户培训,增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方法和假冒伪劣饲料识别能力;三是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四是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要承诺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保证所销售的活畜不含有“瘦肉精”。五是加强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日常监督检查要将查验养殖记录和抽样快速筛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养殖环节存在的问题。
四、创新监管机制,依法履行“瘦肉精”监管职责
一是建立快速筛查工作制度。要尽快建立“瘦肉精”快速检验检测体系,每年制定本地区“瘦肉精”监测计划,扩大规模、充实人员、完善条件,保证每个养殖场活畜出栏时要抽取一定数量的尿样进行快速检测工作。在快速检测工作中,一旦发现“瘦肉精”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应立即禁止活畜移动,第一时间将尿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一经确证含有“瘦肉精”,应当立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对活畜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是建立涉嫌犯罪移送制度。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使用“瘦肉精”涉嫌犯罪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要求,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调查和技术支持工作,并及时跟踪案件审查、侦查进展情况。
三是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开通专门的“瘦肉精”举报受理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并有专人负责举报信息的登记。建立举报受理、处置和反馈工作程序,可以对提供重大案件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接到“瘦肉精”线索举报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通报自治区农牧业厅,事发地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核实举报线索一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处置情况反馈属地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农牧业厅。
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发现“瘦肉精”的,对涉案企业和个人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是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探索畜产品质量安全治本之策。“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是农牧业系统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农牧业部门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该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加强农牧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要尽快健全完善行政管理、检验检测、监督执法三位一体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各乡镇要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积极引导养殖户从饲养管理、良种选育、环境控制、营养调控、安全用药、卫生防疫等多方面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消除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安全隐患。要充分发挥各类养殖协会、农民合作社在保障畜产品安全方面的作用,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培训力度,是广大养殖户了解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做到令行禁止、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