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制度改革后,较好地实现了市场准入“松绑”的同时,以怎样的方式,使基层的监管工作能够“接得住”“管得好”,使市场秩序放而不乱、活跃有序,理顺基层职能事权关系,建立监管清单。理顺基层事权关系。在职能调整和体制改革后,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新组建的市场监管部门需进一步明确。在顶层设计层面,尽快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调整。理顺市局与分局的监管体制,使基层监管体制统一、完整、有序。建立监管清单,明确各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以准入登记、年报、信用公示、商标广告、合同、食品药品安全等为重点的“监管清单”。 监管手段上,将行政处罚与信用监管相结合。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而加强和完善信用监管,需要以平台为支撑,信息公示为核心,信用约束为手段。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作为信用监管的载体和支撑。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许可审批、监督管理等信息都应当通过这一公示平台向社会开放。只有广大市场主体和民众查询信息、关注信息、利用信息,信用监管才有生命力。监管重点上,从监管主体资格向监管经营行为转变。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大幅降低。监管主体资格已不再是重点,应当突出对经营行为的监管。
二、新形势下基层市场监管多方位加强建设。
目前的监管能力与履职不相适应。“三合一”模式,将原工商、质监、食药监整合,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按镇(街道)设立基层分局,整合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涉及面更广、更庞杂,加之基层监管架构变化,大部分监管人员面临交流换岗,对履职岗位的不确定、不适应易产生消极等待观望。传统的市场监管手段与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不相适应。一方面,传统的运动式专项整治,仅能一时遏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正在行进中的企业信用公示、随机抽查等新的手段刚刚开始实施,监管效能还未显现。
突出市场行为监管重点。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严查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各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加强市场主体行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打破部门间信息孤岛,实现互联共享。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许可审批、监管信息等分散掌握在各行政部门,既不便于查询,查询了掌握的信息也不全面,不利于形成规模效应,信用监管难以实现。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真正使违法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目前,虽然我们建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但约束谁、约束范围、受什么约束等没有形成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制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