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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 937 来源:教育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旗有校车接送学生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生命安全,根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现对全旗中小学、幼儿园校车
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学校成立交通(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
变动适时调整组织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校车)安全
管理制度,每学期要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
任书,并报旗教育局备案,明确各自安全职责。学校(幼儿
园)每年还要与乘车学生(幼儿)的监护人签订《交通(校
车)安全责任书》,明确监护人的责任。
二、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1.校车车主提前储备医用体温枪、配备消毒液等防护消
杀用品。校车运行时要求对全部乘坐校车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记录。对出现发热、咳嗽等情况立即采取处置措
施。
2.校车车主每日关注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日常出
行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并建立每日健康档案,身体有发热
咳嗽等情况的,禁止上岗。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在上岗前
必须严格落实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 118 号)之规定,做
好疫情防控工作。
3、在常规性清洁的基础上,每次接送前,由司机使用
84 消毒液(建议用于喷雾消毒)、酒精(只能用于擦拭消毒,
严禁与含氯消毒用品混用)等,对车厢内顶棚、置物架、车
门、扶手、内壁、地板等进行全方位的消毒;每周对车内空
调滤网清洁消毒一次;定期对座套等纺织物洗涤、消毒。消
毒结束后,必须将校车上的门窗全部打开通风 20 分钟。
三、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车车主、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
行安全教育(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组织校车车主、驾驶人
和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各学校
(幼儿园)要经常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技能,每半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各学校(幼儿园)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校车安全的良
好氛围。各学校(幼儿园)务必开展“关于学生乘坐校车安
全致家长的一封信”活动,并将回执存档备查。
(二)落实校车安全各项制度
1、做好“六定”、“两点”工作。各学校(幼儿园)
要根据校车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认真制定
乘车名册。做到“六定”,即:定人员(含驾驶员、随车照
管人员、乘坐学生及幼儿)、定车、定运行路线(含运行趟
次)、定运行时间、定学生(幼儿)座位(督促学生上车系
好安全带)、定期督促安检。“两点”即在接送学生的过程
中照管员、学生监督小组清点村庄上下车的学生,同时在学
校里学生上、下车时值班教师和照管员、驾驶员分别清点核
对学生人数并签字认可。
2、严格交接制度。各学校、幼儿园在指定位置设置校
车停靠标志,校车要指定位置停放。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生
上下车的交接工作,完善交接手续。学校组织学生安全乘坐
校车,与车主做好每次乘坐校车学生交接手续(要有双方签
字)并存档。车主将学生(幼儿)送至学校上学时,要如数
向学校移交乘车学生(幼儿),学校要做好记录,要有签字。
学生(幼儿)乘坐校车放学时,也要与校车车主做好交接记录。学校负责交接的人员先清点到(离)校人数,发现缺勤要
落实其去向。对去向不明的,要立即向班主任和值班领导报
告,由班主任和值班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置。
3、加强行车监督。学校要督促每辆校车配备随车照管
人员,督促车主在学生(幼儿)上、下车时清点人数,及时
记录,保障学生(学生)上下车和行车过程中的安全;不能
出现校车超速、超员等现象,学校要定期检查,发现有此类
现象的,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学校要督促校车车主接送
工作结束后,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核实上下车人
数,确认乘车学生(幼儿)已经全部安全下车后方可离车,
严防出现把学生遗漏在车内并酿成安全事故的现象。学校要
督促校车车主定期对驾驶人、车辆、保险等进行检查,发现
有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开展校车安全专项督查
各学校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内的
校车进行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发现安全隐患要督
促校车车主立即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各学校还应积极
与乡镇政府、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专项整治,
对发现的违法违章现象严格依法查处。
(四)完善校车档案
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校车档案,各学校、幼儿
园建立校车相关信息台账(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车辆定期检修、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员、随车照管人员、乘
车学生、运行路线、停靠站点、运行时间、各线路乘车学生、
各站点家长或家长委托人等)。
莫旗教育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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