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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学习材料(12月24日)

访问次数: 513 来源:总 工 会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学习时间:2020年12月24日

学习地点:五楼会议室

主持人:敖铁林

学习方式:集中学习

学习内容

一、学习《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领导,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以下简称城市基层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城市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举足轻重,是各级党委工作的重要阵地。城市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城市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随着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城市社会结构、生产方式和组织形态深刻变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长,迫切要求充分发挥党的组织优势,不断提升党的城市工作水平。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建工作,把城市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全面领导,夯实党在城市的执政基础,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要求,扎实推动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特别是全国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召开以来,城市基层党组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各领域党建日趋融合,投入保障持续强化,推动发展、服务群众成效更加明显,城市基层党建工作得到创新发展。但也应当看到,工作推进中还存在不平衡问题,有的城市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政治功能不强,领导作用发挥不充分;有的地方城市基层党建新理念还没有树立起来,仍然停留在单纯抓街道社区党建上;有的总体设计、系统推进不够,各自为战,工作碎片化;有的体制机制不适应城市治理和发展,街道社区统筹协调能力弱,共建共治共享未形成常态等,必须下大力气研究解决。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确保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严密组织体系,强化系统建设和整体建设,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作用,有机联结单位、行业及各领域党组织,构建区域统筹、条块协同、上下联动、共建共享的城市基层党建工作新格局,为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把街道社区党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一)提升街道党(工)委统筹协调能力。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统筹协调各方、领导基层治理的作用。推动街道党(工)委聚焦主责主业,集中精力抓党建、抓治理、抓服务。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应当全面取消街道承担的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等工作任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在中心城区实行,再逐步推开。按照重心下移、权责一致原则,赋予街道党(工)委相应职责职权。区(县、市、旗)职能部门派驻街道机构负责人的考核考察和选拔任用,应当征求街道党(工)委意见;城市规划制定实施中涉及街道的相关内容,应当听取街道党(工)委意见;涉及街道的公共事务,一般由街道党(工)委综合管理。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派驻街道工作力量的指挥调度、考核监督等下放给街道。整合街道党政机构和力量,统筹设置基层党建、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综合性机构。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上级职能部门不得要求街道对口设立机构或加挂牌子。健全与职责相适应的考评体系,对街道的检查考核,由区(县、市、旗)党委和政府统筹安排,上级职能部门一般不对街道进行直接考核,确需开展的按一事一报原则报批。

(二)确保社区党组织有资源有能力为群众服务。加强对社区的工作支持和资源保障,统筹上级部门支持社区的政策,整合资金、资源、项目等,以社区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到位。采取向社会组织、市场主体、民办社工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对社区内有关重要事项决定、资金使用等,要发挥社区党组织的主导作用。依法确定社区工作事项,上级部门不得把自己职责内的工作转嫁给社区,确需社区协助的,须经区(县、市、旗)党委和政府严格审核把关,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推进社区减负增效,专项整治社区检查考核评比过多过滥问题,建立居民群众满意、驻区单位满意的服务评价制度。

(三)增强街道社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战斗力。街道社区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社区、进头脑。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干事创业良好环境。加强对基层各类组织的政治引领和对居民群众的教育引导,坚决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的影响渗透,坚决同削弱和反对党的领导、干扰和破坏城市社会稳定的行为作斗争。选优配强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纪(工)委书记等应当纳入上一级党委管理;整体优化提升社区党组织带头人队伍,规模较大的社区应当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协助书记抓党建。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和党支部主题党日制度,持续整顿后进党支部,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做好社区党组织按期换届工作。推行社区党员分类管理,定期排查流动党员,实行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注重发挥离退休党员作用。在抓重大任务落实中检验街道社区党组织战斗力,使街道社区党组织在推动城市改革发展、基层治理、民生改善、社会和谐中锻造提升。

增强城市基层党建整体效应

(一)强化市、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四级联动。逐级明确党建工作职责任务,市委抓好规划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区(县、市、旗)委提出思路目标,具体指导推动,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街道党(工)委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整合调动各类党建资源,强化“龙头”带动;社区党组织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兜底管理辖区内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逐级健全党建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定期沟通、上下协同解决问题。上一级党建联席会议应当吸收下一级党组织成员参加,并强化对下一级党建联席会议的指导。街道、社区党建联席会议负责人,可由上级党员领导干部兼任。建立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调度通报、动态管理、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

(二)推进街道社区党建、单位党建、行业党建互联互动。以街道社区党组织为主导,建立开放性的互联互动纽带,通过签订共建协议、干部交叉任职、人才结对培养等加强组织共建,通过共同开展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等推进活动共联,通过整合盘活信息、阵地、文化、服务等实现资源共享。健全街道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制,更好发挥兼职委员及其所在单位共建作用。推动市、区两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全覆盖,采取承诺践诺、志愿服务等做法参与社区治理、有效服务群众。探索以块为主、条块融合、双向用力的具体抓手,健全双向压实责任、双向沟通协商、双向考核激励、双向评价干部的工作机制。行业系统部门要主动融入驻地中心任务和党建工作,定期与街道社区党组织沟通会商,共同解决问题。

(三)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创新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依托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骨干企业等建立楼宇党组织;依托街道、市场监管部门、协会商会或产权单位建立商圈市场党组织;依托各类园区建立党建工作机构,推动入驻企业单独或联合建立党组织;依托行业监管部门建立行业党组织或行业协会党组织,统一管理律师、会计师等行业党建和重点互联网企业党建工作,不断提升新兴领域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

(四)广泛应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整合各级党建信息平台与政务信息平台、城市管理服务平台等,实现多网合一、互联互通,促进党建工作与社会管理服务深度融合。推广“互联网+党建”、“智慧党建”等做法,利用大数据做好党建工作分析研判,利用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丰富党建工作内容和形式,巩固和扩大党的网上阵地。

提升党组织领导基层治理工作水平

(一)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务监督委员会为基础,完善协同联动的社区治理架构。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规范社区“两委”换届选举,防止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人选进入班子。全面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依法依规稳妥开展非户籍常住居民和党员参加社区“两委”换届试点,拓展外来人口参与社区治理途径。推进在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发展党员、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招聘党员员工、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加强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延伸党的工作手臂。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二)领导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坚持党建带群建,党组织通过给群团组织派任务、提要求,促进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共用、功能衔接。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机制,培育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引领各类社会组织专业规范运作、依法依规办事。推动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善于使党组织意图成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行动,支持党组织健全的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有关服务项目。

(三)做实网格党建,促进精细化治理。根据地域、居民、驻区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等情况,调整优化网格设置,整合党建、综治、城管等各类网格。将党支部或党小组建在网格上,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组长,建强专兼职网格员队伍,随时随地了解群众需求和困难。加强网格资源配置,把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市场服务、志愿服务下沉到网格,精准投送到千家万户。建立街道社区党员干部包联网格、走访群众制度,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四)建设覆盖广泛、集约高效的党群服务中心。综合区位特点、人群特征、服务半径等因素,整合党建、政务和社会服务等各种资源,统筹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互联互通的党群服务中心,打造党员和群众的共同园地。重点依托街道、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好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站点),区(县、市、旗)有关部门要把服务窗口下移到街道、社区,推行“一站式”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让党员群众在家门口就能找到组织,享受便利服务。依托楼宇、园区、商圈、市场或较大的企业,建设特色鲜明、功能聚焦的区域性党群服务中心(站点)。加强规范化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工作保障和运行机制,真正把各类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党领导城市治理的坚强阵地和服务党员群众的温馨家园。

加强对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压实领导责任。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责任机制。各级党委要把城市基层党建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规划,定期专题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广一些地方成立基层党建与基层治理领导协调议事机构的做法,紧扣治理抓党建,从制度机制上解决党建和治理“两张皮”问题。市、区两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直接推动。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政策保障和资源调配,共同做好工作。要把城市基层党建情况作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

(二)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要率先破解体制性、机制性、政策性难题;其他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学习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强化系统思维和工作统筹。抓好村改社区党建,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开展城市基层党建示范引领行动,加快示范市培育和建设,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提高城市基层党建总体质量。

(三)夯实基础保障。结合机构改革强化力量配备,在编制、职数、待遇等方面加大对街道社区的政策倾斜力度,形成在基层集聚人才、在一线创业成长的鲜明导向。注重吸引政治觉悟高、热爱社区事业、热心服务群众、具有一定专业素养的人才到社区工作,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设立岗位等级序列,按规定落实报酬待遇,形成正常增长机制。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干部力度。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增强职业荣誉感,引导基层干部努力担当作为。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落实社区运转经费、党建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提升社区场所阵地服务承载能力。

二、学习《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四条 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

第六条 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 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 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 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 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 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四)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 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 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 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六)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三、学习《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夯实基层党建工作,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述职评议考核”),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基层党建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务求实效,重在解决问题,坚决防止形式主义。

第三条 开展述职评议考核,以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为重点,推动机关、国有企业和高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全覆盖。

每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分别组织开展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开展市(地、州、盟)党委书记述职评议考核时,应将同级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教育(高校)工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委书记等纳入,可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省直机关、省属国有企业、高校等党委(党组)书记进行述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组织开展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参照进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组织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书记述职评议考核,部门机关党委组织开展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中管金融企业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组织二级以下单位党组织书记逐级开展述职评议考核。

省以下各级机关、地方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书记和高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一般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其上一级党组织开展。

第四条 述职评议考核应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部署要求,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推进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情况;

(二)党委(党组)书记履行抓基层党建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党委(党组)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分管领域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等情况;

(三)落实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联系服务群众等情况;

(四)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况;

(五)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全面从严治党有关工作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根据每年年初明确的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确定年度述职评议考核重点内容,注重考核上年度述职评议考核整改清单落实情况和巡视、巡察反馈中涉及基层党建工作问题整改情况,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防止面面俱到、走过场。

第五条 述职评议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述职可采取现场述职与书面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一般应现场述职。述职的党组织书记要紧扣述职评议考核重点内容,把自己摆进去,总结工作成效,主要查摆突出问题、分析产生根源,提出破解工作瓶颈的措施。

党委(党组)书记应经常深入一线调研了解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推动解决突出问题。述职评议前,要对履职尽责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为述职、点评做好准备。

上级党组织一般以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或党委(党组)扩大会议的形式,听取下一级党组织书记述职。根据不同层级实际,可邀请部分熟悉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党员干部群众代表参加。

听取述职的上级党组织书记应逐一进行点评,班子其他成员可结合工作分工进行点评,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点评一般采取“一述一评”的方式进行,也可结合实际集中点评。现场述职评议时,要组织参会人员进行评议。述职评议后,应将述职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

第六条 将基层党建考核统一纳入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推动与其他业务考核统筹开展。

述职评议前,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对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核,深入了解下一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根据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党组织职责任务和工作实际,精简优化考核内容,注重实绩实效,越往下考核工作越要简化。改进考核方式,多到现场看,多见具体事,多听群众说,对可以通过现场查看、走访党员群众等作出评价的,一般不以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的方式进行考核,不以开会发文、领导批示、记录留痕、信息宣传数量等评判工作好坏,防止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

上级党组织应依据述职评议和实地考核结果,并结合平时调研了解,对下一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意见,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并按“好、较好、一般、差”确定等次,评价为“较好”或以下等次的应占一定比例。综合评价意见及等次经党委(党组)研究后,向被评议考核人反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七条 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党委(党组)书记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作为评价所在单位年度党建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对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为“一般”和“差”的,要约谈提醒、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述职的党组织书记应针对述职评议考核中指出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上级党组织应健全经常性指导推动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整改情况,避免简单以问责代替整改。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加强对述职评议考核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

中央组织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分别派人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召开的述职评议会并进行点评。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同级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教育(高校)工委等,加强对机关、国有企业、高校述职评议考核的指导。

各级党委(党组)开展述职评议考核情况,应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四、学习《筑牢新时代北疆基层战斗堡垒建设“最强党支部”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学习《莫旗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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