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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6日党组学习内容

访问次数: 430 来源:自然资源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  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领学人:蒋世家10月16日

内政发〔2020〕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切实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升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增强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用2年的时间完成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推动自治区营商环境实现较大幅度提升,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主要举措

紧紧围绕企业投资生产经营等全生命周期,针对市场主体营商环境诉求,以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获得用气、获得网络、登记财产、纳税、跨境贸易、办理破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劳动力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务服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市场监管、包容普惠创新等20个方面工作为重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方案具体举措及责任分工详见附件)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职能作用,完善成员单位职责,加强协同配合,积极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认真梳理分析和研究解决本地区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咨询机制,聘请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各类企业代表等作为咨询顾问,针对企业实际需求提出政策完善、流程再造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建议。各地区、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和典型经验要及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考核评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营商环境考核评价,配合国家做好全国地级以上城市营商环境评价工作。要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会同配合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做好相关行业系统推进落实指导工作,自治区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跟踪督查。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予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三)做好政策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自治区政务服务网要设立政务服务“好差评”专栏,及时回应和研究解决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大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做法的宣传力度,及时展示我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的工作成效,形成良好舆论导向。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30号)同时废止。

 

 

 

 

 

 

 

 

 

 

 

 

 

 

 

 

 

 

 

 

 

 

 

 

 

 

 

 

 

 

 

 

 

呼伦贝尔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

                      领学人:蒋世家10月1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民营经济营造宽松、高效、便捷的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

(一)落实减免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依法依规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市税务局、财政局,排序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降低涉企收费。依法依规清理、精简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确保清单外“零收费”。(市发改委、财政局)

(三)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合并货运车辆安全检验项目,不再对重复项目进行检测和收费。统一检验检测周期,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普通货运车辆检测时,无需办理委托检测手续。落实有关规定,对公路定线客运班车和旅游包车,在现有基础上降低一档车型规格征收车辆通行费,对符合规定的所有定线客运班车和旅游包车,给予减免公路车辆通行费的优惠。(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

(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可累计提供不超过 3 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 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依据有关规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 1 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五)降低企业中介服务成本。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审批和行政收费。制定出台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免收民营企业需要市级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评审费用。(市政务服务局、财政局、发改委)

(六)鼓励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加大民营企业农畜产品品牌宣传力度,重点打造“呼伦贝尔草原羊肉”等区域公用品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资金奖励形式加大扶持力度。(市农牧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二、增强金融支持能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瓶颈

(七)扩大信贷总量。金融机构在借用支小再贷款期间,累计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金额应不低于累计借用的支小再贷款金额。推动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比(新增贷款),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金融办)

(八)优化金融服务环境。完善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银企对接机制,协调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立民营企业融资项目库,定期筛选有市场、效益好、信誉高的民营企业向金融机构推荐,利用和大力推广自治区融资服务平台,实现民营企业融资供求信息线上对接,加强融资服务热线建设,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市金融办、工商联、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

(九)提升融资担保能力。通过财政注资、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增强我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资本金实力,组建呼伦贝尔市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持自治区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推动组建担保品管理公司,努力解决金融机构因民营企业抵押物不足而不敢贷问题。(市金融办、财政局)

(十)鼓励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企业融资上市,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长期限、低成本资金,建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补贴政策,对发债民营企业提供风险缓释的机构按照缓释工具费用额给予一定奖励。(市金融办、财政局)

(十一)提升融资质效。发挥市农牧业产业扶贫发展基金作用,助力全市民营企业发展。规范民间借贷,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暴力催债、金融领域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保障民营企业民间融资的合法权益。完善诚信体系,推动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贷款力度。(市金融办、发改委、公安局)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十二)鼓励进入新兴产业。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装备制造、生物科技、绿色食品、蒙中医药、全域旅游、冰雪产业、生态环保等新兴产业。(各级各有关部门)

(十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推进建立公平竞争和审查工作考评、责任追究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司法局)

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十四)加大涉企政策兑现监督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和目标,确保政策落地生效。(各旗市区党委、政府,各级有关部门)

(十五)规范涉企检查执法。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减少或合并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检查。严禁任何部门要求企业提供赞助、捐款、指定施工单位等摊派行为。(市旗两级有关部门)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优化政务服务

(十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 。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建立政务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并纳入绩效考核。(市政务服务局、各级有关部门)

(十七)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体系。制定全市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办法,鼓励更多企业和企业家为全市经济发展做贡献。(市发改委、工商联)建立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市工商联)

(十八)积极帮助民营企业“走出去”。组织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对外经贸、招商活动,为民营企业到俄蒙毗邻地区发展资源型产业及文化旅游、农畜产品相关合作提供外事服务。(市外事办、商务局、文旅广电局)

六、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企业家安全感

(十九)清偿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的账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清欠工作方案和市属国有企业清欠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市财政局、国资委,各旗市区政府)

(二十)构建民营企业失信预警机制。加强动态跟踪监测,密切关注银行贷款依存度高、民间融资依存度高、生产经营不正常的民营企业,及时发现企业经营危机,分类施策、科学应对,指导企业将可能产生的失信问题化解在苗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七、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保障工作

(二十一)建立组织保障机制。为民营企业开展政策解读,组织参加投资项目沟通会,指导民营企业抢抓发展机遇(市工商联、发改委)。发挥民营企业服务平台职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经贸交流、法律维权、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市工商联)加大网络监管力度,依法惩治诽谤民营企业家行为。(市委网信办、政法委、市公安局)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各旗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各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市委组织部)严肃追责、问责服务民营企业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市纪委监委)

(二十二)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把各类民营经济人才纳入全市人才培养行动计划,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对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实施分类培训。(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工商联)定期组织开展专家讲座、培训活动(市委统战部、组织部,市工商联)。

(二十三)做好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推进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创新党组织设置形式和活动方式,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和工作人员、经费工作保障,落实党费全额返还政策,保障活动经费。(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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