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三、网上申报:
申请人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服务平台”→注册→提交材料(如五、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备注:提供的复印件上须签有与原件一致及姓名
用户可登录以下邮箱下载需要材料(申请书、制度)
电子邮箱:moqi4686279@163.com 密码:mq4686279
※此邮箱为方便大家,请文明使用,谢谢※
咨询电话:0470-4686279
四、办理流程: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预审→受理→主任审核→现场核查→局长审核→制证
五、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场所布局流程平面图
5、操作流程图
6、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7、相关食品管理制度
8、 现场核查表(核查单位提供)
9、《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意见表(核查单位提供)
七、现场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九、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十一、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