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居民监督委员会由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3至5人组成;
二、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三、居民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负责,并对居委会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四、参与制定本居委会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五、居民对本居委会集体的财务账目有疑问的,有权委托居民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六、居民监督委员会要按月对财务收支票据进行逐笔逐项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加盖监督委员会专用章,并由主任签字(盖章),未经审核的支出票据不得入账。
七、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的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如工程项目建设、重大项目投资、干部报酬筹资筹劳,以及大中型固定资产出租、变卖和报废处理等必须经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