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列入登记村民名单的人员
1、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经医院证明或征得合法监护人签字同意,在其犯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在本村,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4、户籍在本村,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与本村无联系,下落不明,找不到本人,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告知的村民;5、已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公民;6、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案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公民。确认是否停止行使选举权,须以检察院或法院的公函或文件认定;7、驻在农村牧区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包括已经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和退休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