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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

访问次数: 467 来源:人 大 办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莫常办发〔2020〕22号

 

关于印发《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旗司法局、旗生态环境局、旗公安局、旗林草局、旗文旅局、旗住建局、旗农牧局、旗自然资源局、旗水利局、旗文明办:

自治旗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抄  送:中共莫旗委办公室。

莫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印发

附件: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

 (2020年9月23日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立法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旗地方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地方性法规实施后,对地方性法规质量、实施效果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立法后评估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实施三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

(一)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二)与地方性法规所调整事项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自治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有关组织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

(四)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

第五条 立法后评估可以就地方性法规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中某项规定进行评估。

第六条 立法后评估应当有计划、有组织进行,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

第七条 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立法后评估,提出开展立法后评估建议,制定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立法后评估组的组成、评估内容、评估方式、评估工作安排等。

第八条 立法后评估组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自治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自治旗人大代表、立法咨询顾问、专家学者、公众代表组成。邀请旗委政研室、旗司法局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立法后评估。

第十条 立法后评估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专家论证、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案例分析、定量分析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立法后评估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地方性法规规定是否与现行上位法相抵触,是否超越地方立法权限;

(二)地方性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是否必要,行政相对人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法律责任是否适当,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

(三)地方性法规相关制度及程序是否相互衔接,法规之间及地方性法规与现行政策、政府规章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要求制定配套规定是否完备;

(四)地方性法规规定是否具有现实针对性,制度规范是否明确、具体,行政管理措施是否正当、有效;

(五)地方性法规规定是否得到普遍遵守与执行,是否实现地方立法预期目的,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后评估工作情况;

(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

(三)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

(四)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修改、废止等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经立法后评估的地方性法规需要重新制定或者修改、废止的,应当列入自治旗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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