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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项目督办办法》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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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常办发〔2020〕21号

 

关于印发《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项目督办办法》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旗司法局、旗林草局、旗住建局、旗文旅广局、旗文明办:

自治旗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项目督办办法》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项目督办办法

2.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抄  送:中共莫旗委办公室。

莫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印发

附件1: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项目督办办法

 

(2020年9月23日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项目督办办法》《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立法条例》,结合自治旗地方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作整体统筹和协调,督办人一般由常委会分管地方立法副主任担任。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督办事项。

第三条  重点立法项目督办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重点立法项目起草工作方案,确定地方性法规 起草专班,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应当明确被委托机构(人)的基本条件;

(二)了解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情况和重要问题的沟通协调情况;

(三)了解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情况;

(四)研究地方立法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推进情况。

第四条  初审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重点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方案(草案);

(二)提前介入,了解地方性法规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好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

(三) 参与地方性法规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提出起草工作的思路和方向;

(四)按照地方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进行规范;

(五)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起草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六)按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查意见报告;

(七)完成主任会议和督办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重点立法项目督办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函询或者提前介入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承担重点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主任会议确定的起草工作方案和督办人要求,开展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及时向督办人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汇报或者通报开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实际;

(二)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三)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的具体规定,确需重复的,应当对重复部分进行标注和说明;

(四)结构严谨、文字简练、特色鲜明、务实管用、操作性强。

第八条  属于自治旗人民政府提出议案的重点立法项目,相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至少三个月前将地方性法 规草案提交旗司法局。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一个月前提出议案。

属于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的重点立法项目, 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一个月前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九条  重点立法项目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议案的,督办人应当督促自治旗人民政府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并责令自治旗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条  重点立法调研项目应当在年底前形成调研报告。条件成熟的,可形成地方性法规草案,并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优先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立法时机和条件不成熟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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