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旗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
事项清单、指南及规范
(2020年版)
莫旗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印制
目 录
一、莫旗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二、莫旗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指南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29 -
7.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慢病病种待遇认定- 56 -
7.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慢病病种待遇认定- 59 -
8.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62 -
8.3城镇职工转诊备案、外阜长期居住人员住院费用报销- 68 -
8.4城乡居民转诊备案、外阜长期居住人员住院费用报销- 71 -
14.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
三、莫旗医疗保障窗口服务规范
莫旗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主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办理材料 |
办理时限 |
办理环节 |
备注 |
设定依据 |
一、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登记
|
1 |
单位参保 登记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 立的文件
|
不超过5个 工作日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办结 |
、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相关内容 |
|
2 |
职工参保 登记 |
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办结 |
|
||
3 |
城乡居民 参保登记 |
1.普通居民参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新生儿参保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在大厅办理 3.网上办理:续保缴费可通过手机APP办理 |
即时办结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53号) 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发(2012)53号) |
二、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 |
4 |
单位参保 信息变更 登记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办结 |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
5 |
职工参保 信息变更 登记 |
|
即时办结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办结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
6 |
城乡居民 参保信息 变更登记 |
|
即时办结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办结 |
|||
三、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
7 |
参保单位 缴费基数 申报 |
|
即时办结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办结 |
|
|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8 |
参保单位 参保信息 査询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一受理一办结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9 |
参保人员 参保信息 查询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一受理一办结 |
|
||
10 |
参保人员 个人账户 一次性支 取 |
|
不超过15个 工作日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拨付一办结 |
|
||
五、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
11 |
出具《参 保凭证》 |
2.转出方提供《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有效身份证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办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
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
12 |
转移接续 手续办理 |
2.转出方提供《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有效身份证件
|
不超过15个 工作日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办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
七、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13 |
异地安置 退休人员 备案 |
|
即时办结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办结 |
|
|
14 |
异地长期 居住人员 备案 |
|
即时办结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办结 |
|||
15 |
常驻异地 工作人员 备案 |
|
即时办结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办结 |
|||
16 |
异地转诊 人员备案 |
|
即时办结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办结 |
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17 |
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 人员享受 门诊慢特 病病种待 遇认定 |
|
高血压、糖尿病等不超过20个工作日;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进行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即时办结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办结 |
高血压、糖尿病等普通慢性病需体检,再由专家组认定 |
|
九、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18 |
统筹区内急诊、意外、慢性病费用报销 |
5.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
不超过25个 工作日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拨付一办结 |
意外伤害就医住院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情况核实表》 |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 2018) 14 号) |
19 |
转诊备案 、外埠长期居住人员住院费用报销 |
4.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
不超过25个 工作日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拨付一办结 |
|||
20 |
探亲、公出急诊、意外住院费用报销 |
4.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
不超过26个 工作日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拨付一办结 |
十、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21 |
生育医疗 费支付 |
|
不超过20个 工作日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拨付一办结 |
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 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
||||
|
|
|
|
|
|||||||
十一、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
|
|
|
|
2.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査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 217号) |
||||
22 |
医疗救助 对象手工(零星) 报销 |
3.《医救助申请表》 4.相关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
不超过30个 工作日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拨付一办结 |
|||||||
十二、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23 |
医疗机构 申请定点 协议管理 |
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按照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经办规程执行 |
|
|||||||
24 |
零售药店 申请定点 协议管理 |
||||||||||
十三、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25 |
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 费用结算 |
1.莫旗境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月、季结算对账单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拨付一办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
||||
26 |
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 费用结算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拨付一办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
||||||
十四、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 |
27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转住院二次兜底报销 |
1.医保结算单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银行卡复印件 4.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5.扶贫手册一、二页复印件 6.诊断书复印件 |
不超过25个工作日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拨付一办结 |
|
1.《关于进一步完善优化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内卫计财务发[2018]128号); 2.《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8号) |
||||
十五、居民大病商保意外伤害 |
28 |
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受理 |
1.收据、费用清单及住院诊断书原件 2.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其他银行卡复印件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拨付一办结 |
1.患者发生意外伤害后,拨打95518报案电话; 2.报案后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3.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4.出院后提交相关申办材料。
|
1.《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129号); 2.《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协议》 |
莫旗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指南
一、办理事项
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
二、服务对象
莫旗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三、申办材料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六、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即时办结
七、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八、办理地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80、0470-4686136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流程图
一、办理事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二、服务对象
莫旗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三、申办材料
2.灵活就业人员:①有效身份证件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表》;
3.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③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④在职转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材料;
4.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下同);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下同);
5.死亡需提供: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场出具的火化证原件。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即时办结
七、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80、0470-4686136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流程图
一、办理事项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二、服务对象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规定的人员
三、申办材料
四、办理方式
新生儿到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五、办理流程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保单位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设定依据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八、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或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⑥城乡居民综合业务”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35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流程图
一、办理事项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二、服务对象
莫旗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变更单位参保信息。
三、申办材料
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80、0470-4686136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一、办理事项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二、服务对象
莫旗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变更在职职工参保信息。
三、申办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社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3.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80、0470-4686136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流程图
一、办理事项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二、服务对象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规定的人员
三、申办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3.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如:户口本、户籍证明等)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保单位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⑥城乡居民综合业务”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35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流程图
一、办理事项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二、服务对象
莫旗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
三、申办材料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每年6-9月即时办结
七、设定依据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80、0470-4686136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流程图
一、办理事项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二、服务对象
莫旗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三、申办材料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到莫旗医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查询;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查询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设定依据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80、0470-4686136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一、办理事项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二、服务对象
莫旗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
三、申办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四、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1.单位专管员或本人持身份证到莫旗医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查询;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查询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设定依据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窗口(城镇职工);“⑥城乡居民综合业务”窗口(城镇居民)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35(城乡居民)、0470-4686136(城镇职工)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流程图
一、办理事项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二、服务对象
莫旗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三、申办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3.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四楼医保中心
五、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七、设定依据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四楼医保中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股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80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流程图
结 束
一、办理事项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受理)
二、服务对象
莫旗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
三、申办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或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设定依据
2.《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80、0470-4686136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一、办理事项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二、服务对象
莫旗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三、申办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1.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
2.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3.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10个工作日内生成、发出《信息表》并划转资金
4.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七、设定依据
2.《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80、0470-4686136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流程图
一、办理事项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二、服务对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居住并且户籍迁入居住地的人员。
三、申办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四、办理方式
2.网上办理:可通过微信“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也可通过内蒙古12333 网站和手机APP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3.电话传真办理(传真电话:0470-4686179)
五、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设定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全区异地就医备案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0〕40号)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②异地就医备案”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20885、0470-4686179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流程图
一、办理事项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二、服务对象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申办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四、办理方式
2.网上办理:可通过微信“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也可通过内蒙古12333网站和手机APP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3.电话传真办理(传真电话:0470-4686179)
五、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设定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全区异地就医备案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0〕40号)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②异地就医备案”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20885、0470-4686179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流程图
一、办理事项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二、服务对象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驻派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申办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四、办理方式
2.网上办理:可通过微信“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也可通过内蒙古12333网站和手机APP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3.电话传真办理(传真电话:0470-4686179)
五、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设定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全区异地就医备案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0〕40号)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②异地就医备案”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20885、0470-4686179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流程图
一、办理事项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二、服务对象
异地转诊人员: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三、申办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四、办理方式
2.网上办理:可通过微信“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也可通过内蒙古12333网站和手机APP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3.电话传真办理(传真电话:0470-4686179)
五、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设定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全区异地就医备案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0〕40号)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②异地就医备案”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20885、0470-4686179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流程图
一、办理事项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慢病病种待遇认定
二、服务对象
可申报门诊慢性病病种的莫旗参保职工
三、申办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诊断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4.与申报病种相关的完整病例(原件或复印件)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定点医疗机构、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限
包含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和普通慢性病里的肺结核、冠心病血管支架及搭桥术后、布鲁氏菌病、精神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大骨节病。
随时申报审批之外的普通慢性病。
七、设定依据
1.《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2.《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4.呼伦贝尔市门诊慢性病试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八、办理地点
莫旗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⑥城乡居民综合业务”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80、0470-4686135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一、办理事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慢病病种待遇认定
二、服务对象
可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莫旗参保城乡居民
三、申办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慢性病审批表》
3.诊断证明书(原件)
4.与申报病种相关的完整病例(原件)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定点医疗机构、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限
包含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和普通慢性病里的肺结核、布鲁氏菌病、精神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大骨节病、两病用药。
随时申报审批之外的普通慢性病。
七、设定依据
1.《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2.《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4.《呼伦贝尔市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八、办理地点
莫旗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⑥城乡居民综合业务”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20882、0470-4686135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一、办理事项
城镇职工门(急)诊费用报销
二、服务对象
莫旗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三、申办材料
4.急诊门诊需急诊留观抢救记录
6.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25个工作日
七、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③医疗票据收集、医疗救助服务”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76、04704686012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城镇职工门(急)诊费用报销流程图
一、办理事项
门诊统筹、特慢病费用报销
二、服务对象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规定的人员
三、申办材料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1.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七、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③医疗票据收集、医疗救助服务”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20882、0470-4686012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城乡居民门(急)诊费用报销流程图
一、办理事项
转诊备案、外埠长期居住人员住院费用报销
二、服务对象
莫旗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三、申办材料
1、医院收费票据
2、费用清单
3、诊断证明(书)
4、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25个工作日
七、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③医疗票据收集、医疗救助服务”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76、04704686012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一、办理事项
转诊备案、长期居住人员住院费用报销
二、服务对象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规定的人员
三、申办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5.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1.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七、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③医疗票据收集、医疗救助服务”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20882、04704686012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一、办理事项
探亲、公出急诊住院费用报销
二、服务对象
莫旗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
三、申办材料
5.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25个工作日
七、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③医疗票据收集、医疗救助服务”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76、04704686012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一、办理事项
二、服务对象
莫旗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三、申办材料
1.医院收费票据
2.诊断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全称、开户银行账号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七、设定依据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③医疗票据收集、医疗救助服务”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80、0470-4686012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生育医疗费支付流程图
一、办理事项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二、服务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1.特困供养人员;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低收入家庭;5.莫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申办材料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1.参保人或委托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七、设定依据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③医疗票据收集、医疗救助服务”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584、0470-4686012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流程图
一、办理事项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服务对象
莫旗境内有意向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
三、申办材料
3.一个季度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次均医疗费、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医疗费、日均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法人身份证复 印件
注: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一经核实,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定点医药机构。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四楼医保中心
五、办理流程
1.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莫旗医疗保险中心经办人员收到材料后对定点药店开展“资料审查、实地核查、评估、公示”,在30天之内完成,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药店与之签订定点管理协议
七、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管理的紧急通知》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四楼医保中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股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20882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流程图
一、办理事项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服务对象
莫旗境内有意向申请定点的药店
三、申办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药品经营品种清单;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一经核实,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定点医药机构。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四楼医保中心
五、办理流程
1.药店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莫旗医疗保险中心经办人员收到材料后对定点药店开展“资料审查、实地核查、评估、公示”,在30天之内完成,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药店与之签订定点管理协议
七、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管理的紧急通知》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四楼医保中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股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80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流程图
一、办理事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二、服务对象
莫旗境内各定点医疗机构
三、申办材料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六楼医保中心
五、办理流程
1.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七、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六楼医保中心基金财务股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77、0470-4620881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一、办理事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二、服务对象
莫旗境内各定点药店
三、申办材料
1.莫旗境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月、季结算对账单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六楼医保中心
五、办理流程
1.定点药店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七、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六楼医保中心基金财务股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177、0470-4620881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一、办理事项
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受理
二、服务对象
参加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作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三、申办材料
1.收据、费用清单及住院诊断书原件
2.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其他银行卡复印件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1.患者发生意外伤害后,拨打95518报案电话;
2.报案后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3.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4.出院后提交相关申办材料。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七、设定依据
1.《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129号);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④居民大病商保意外伤害”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20892、0470-4686013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办理事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转住院二次兜底报销
二、服务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申办材料
1.医保结算单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银行卡复印件
4.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5.扶贫手册一、二页复印件
6.诊断书复印件
四、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转治疗出院后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25个工作日
七、设定依据
1.《关于进一步完善优化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内卫计财务发[2018]128号);
2.《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呼医保发[2018]128号)。
八、办理地点
莫旗政府三号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⑤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窗口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0-4686015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70-4686183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转住院二次兜底报销
莫旗医疗保障窗口服务规范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 度提高政办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疗保障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 2020〕31号)要求,为规范莫旗医疗保障服务窗口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化、专业化和人性化服务,依据《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医保发〔 2020〕25号)精神, 特制定《莫旗医疗保障窗口服务规范》。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经办主体
莫旗承担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医疗保障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服务规范
第二条 行为规范
(一)业务熟练。工作人员要精通医保政策法规、业务经办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要求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的医保经办政务服务。
(二)文明礼貌。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要依规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语气谦和,举止大方。做到微笑服务、 话语亲切、耐心讲解、细致高效。
(三)仪容整洁。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或穿着整齐服饰,坐姿端正,立姿文雅,行姿稳重,做到庄重、整洁、得体。
第三条 语言规范
(一)接待服务对象或接听电话时,禁止使用不文明用语, 如“我不知道,你去问XX”,“有牌子,自己看”,“我刚才已经说过,你怎么还问”,“你的记性真差”,“下班了,明天再来”,“快点,我要下班了”,“没看我正忙着吗?”,“我就是这样的, 你能把我怎么样”,“你去投诉好了”。
(二)与服务对象交谈应当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 用语文明,应当使用普通话。
(三)接听服务对象电话应当使用“您好,莫旗医疗保障局”,“您有什么事儿?”,“请稍等一下”,“请您再说一遍”等文明用语, 禁止强行终止或挂断电话。
(四)接待服务对象应当使用“您好,您要办什么业务”, “请您到XX窗口办理(指明准确位置)”等文明用语。为服务对象办理业务应当使用“请稍等”,“请填写XX”,“请您听我详细解释”,“您的手续已办好,请核对”,“请保管好您的资料”,“请您X月X日来领取XX”等文明用语。
(五)服务对象离开大厅时应使用“请慢走”,“再见”对因手续不全,还未办妥业务的,应说“抱歉,您提供的资料不全, 还缺XX (具体内容),请您按照材料受理清单补齐后再来申报” 等文明用语。
(六)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要讲:“谢谢您,欢迎您监督和帮助”等文明用语。
(八)遇到服务对象不理解、情绪激动时,要有耐心,应说 “请听我详细解释一下”、“请您按照XX要求准备材料,准备好后我们及时为您办理”等文明用语。
第四条 仪表规范
在工作时间,窗口工作人员要按要求进行统一着装。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上班。男同志不得留胡须、留长发,女同志化妆要大方适度,佩带饰品要庄重得体。
第五条 工作态度
(一)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主动热情,要做到领导与群众一个样、生人与熟人一个样、本地人与外地人一个样;同时,要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服务对象咨询有关问题时,要耐心倾听,全面细致地解答清楚,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其申办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主动介绍下一步应在哪个窗口办理,做到百问不厌,不得冷落、 刁难、训斥和歧视服务对象。
(三)针对服务对象所办业务,要一次了解清楚、一次答复清楚,能够一次办结的事项一次办结。
第六条 工作纪律
莫旗医疗保障窗口服务纪律要求(七个禁止),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计算机和手机上运行游戏、查看股票基金、观看影视剧、聊天购物、戴耳机听音乐、浏览娱乐新闻等。
(二)工作时间禁止大声喧哗、吃东西、串岗聊天、打瞌睡、在窗口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
(五)禁止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服务对象出现误解时,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得与其争吵,及时向代班领导汇报,予以解决。
(六)禁止在工作区域内接待服务对象、会客(本部门工作人员前来对接工作除外)。
第三章服务场所规范
第七条 服务场所规范
(一)公开服务承诺。向服务对象公开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承诺。
(二)公布办事流程。要公布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办事材料、办事时限、办理流程。在明显位置整齐摆放各类业务宣传页、单据填写示范和政务服务事项指南。
(三)规范服务窗口。窗口设置军人、基干民兵依法优先标识,摆放工作人员座牌、书写笔,设立服务评价器或纸质“好差评”评价单,保持物品摆放整齐、桌面干净。
第四章服务模式规范
第八条 综合柜员制
莫旗医疗保障服务窗口要逐步推进综合柜员制服务模式建 设,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集成服务模式,让服务对象“进一扇门,取一个号,排一次队”,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受理、一单制结算”
第五章服务监督规范
第九条 内部控制
莫旗医疗保障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服务质量内控机制,制定评价制度,对照规范按月自评,形成评价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 外部监督
莫旗医疗保障政务服务窗口在服务大厅设置意见箱,在醒目位置公布政务服务监督电话、电子邮箱,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综合性评价。可聘请社会组织、研究机构等对本旗医疗保障政务服务状态进行专业、科学、客观的评估评价,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