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旗民族事务委员会蒙古语文政务服务制度
为积极贯彻落实我旗关于开展政务服务工作安排和蒙古语文工作的信息化、标准化服务建立相关政务服务制度,确保莫旗民委蒙古语文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制定政务公开制度
(一)、对外公开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二)、工作职能和范围,办事程序和要求、办事时限和结果等。
(三)、违反《呼伦贝尔市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暂行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的投诉途径和方式。
(四)、公开形式:一是设立政务公开栏,在莫旗民委办公室外墙设置了固定政务公开栏,定期公布对外公开内容。二是通过发布莫旗民委美篇了解蒙古语文的相关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内容等。
(五)、公开程序:政务公开的内容由民委提供,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备案,统一归档。
二、一次性告知制
(一)、当事人到民委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工作人员为责任人。
(二)、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受理的理由等,
(三)、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民委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三、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民委向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蒙古语文服务事项的制度。
(二)、莫旗民委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系统》上翻译、审批,严格按照《呼伦贝尔市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暂行管理办法》办理,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分类确定办理时限。所有限时办结事项承诺的办理时限,都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四、投诉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蒙古语文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在蒙古语文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权向莫旗民委蒙古语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投诉举报:
(一)不传达贯彻、落实有关蒙古语文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蒙古语文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三)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翻译、审核牌匾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蒙古语文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四条、有上述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蒙古语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行为人所在的部门责令其改正,严重者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五条、投诉举报和受理的方法
(一)投诉举报方式: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5天内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本人。
五、服务承诺制
(一)、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时效。
(二)、主管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指导、管理、检查、督促工作。
(三)、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在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齐全,符合《呼伦贝尔市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暂行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情况下,办理翻译、审核、盖章。
莫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