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四、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五、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审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4】3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0】9号)规定:
四、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法律援助的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虐待、遗弃和家庭暴力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成年人继承案件;刑事案件;残疾人、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案件;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案件;农村土地和牧区草牧场侵权案件;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案件。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流程
当事人申请 |
工作站初审 |
中心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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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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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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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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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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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
指派工作站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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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 |
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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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委托议 调查、取证 |
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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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
结案交中心审查 |
归档 |
联系电话:0470-4686498
监督电话:0470-4686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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