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规范我办全体干部职工临时外出行为准则和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整体工作素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此制度适用于我办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 临时外出事项规定
- 临时外出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业务或个人原因需要临时到办公地点以外的地点办理业务而产生的活动。
- 临时外出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
- 因需临时外出的,应事先在《临时外出去向登记表》上登记,工作人员经分管领导签字、班子成员经接待办主任签字后,报办公室进行备案。
- 若分管领导不在单位内,可先行打电话请示,经分管同意后,在办公室备案,回单位时找分管领导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条 其他事项
- 临时外出登记作为考勤的重要部分由办公室负责,作为总结评比、考核、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