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行财务公开,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制定以下财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情况,一次性发生的大额财务支出事项,接受其他单位的捐赠事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招待费、招商经费、交通费等重要支出情况,与其他单位发生的借贷往来情况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包括通过单位职工会议通报、书面公示等,对应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公开。对财务公开的资料实行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条 接待费用的公开管理。明确执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实行统一管理,从严控制支出。因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员,承办科室应事先征得办主任或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填写“来客就餐接待单”(包括接待事由、就餐地点、就餐时间、标准、陪客人数、经办人等),经主任审批后安排就餐。来客接待必须严格执行“禁酒令”的规定,并及时结算,将“来客就餐接待单”作为接待费支出发票的附件。
第四条 招商引资费用的公开管理。招商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必需、节约”的原则,支出要与招商成果相挂钩。对招商引资方面的支出要单独核算,严格把好费用开支关,支出发票要合法、真实、具体,做到支出手续齐备、用途清楚、经手人、证明人签字齐全。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公开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分清专项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界限,不得相互挤占挪用,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发放奖金福利。对专项经费的核算,按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我办要严格执行财务公开“依法公开,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规范公开程序,完善公开内容,确保财务公开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