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情况反映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党内情况反映制度,是指全旗党的各级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员向其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
第二条 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的主要内容: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区委、市委、旗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与建议;
(二)工作中的新举措、新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
(三)对上级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处置重大事故、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五)值得重视的党内思想倾向、社会动态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下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的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党员向党组织反映的主要内容:
(一)反映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揭发检举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违法违纪等方面的事实情况;
(四)向党的上级织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
(五)党员认为需要向党组织反映的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
第四条 情况反映的主要形式:
(一)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一般以书面报告形式逐级反映,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可越级反映或多级反映。
(二)党员向党组织反映情况,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反映的形式。受理口头反映的党组织,应明确专人记录。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畅通党内情况反映渠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下级党组织或党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下级党组织反映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对党员署真实姓名实名举报、揭发、检举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党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办理情况;党员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的,应当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遵守党的章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并受党纪国法的保护。
第七条 反映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党组织和党员对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向有关党组织反映,或者在反映的情况中故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党组织或党员阻挠、干扰反映重要情况、重大问题的;
(三)有关党组织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情况反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