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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政务服务中心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访问次数: 628 来源:政务中心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为严肃莫旗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地进行,依据相关规定和窗口工作特殊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第一条  政务大厅实行国家法定作息时间,具体安排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通知为准。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窗口工作人员对外办公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星期五下午为内部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并实行坐班制。

第二条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条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指纹签到考勤,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窗口工作人员采用指纹机签到考勤,每日四次。有效考勤时间为上班前半小时和下班后半小时内(冬季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夏季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负责采集考勤情况的工作人员每日将指纹签到记录交至当日值周巡查工作人员。有迟到、早退现象,值周巡查人员应及时向该窗口说明情况并由该窗口首席代表进行签字确认。

3、因指纹考勤机无法识别或出现故障影响正常考勤的,应及时向当日值周巡查人员说明,并向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协调办公室报备。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公休假或因私离开窗口工作岗位的,均应按本办法“请销假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允许在政务大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打游戏、看视频、炒股票等)。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旗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协调办公室如实记录并按月通报,同时将执行考勤制度作为对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实行请销假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年休假和因私离开窗口工作岗位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按时到岗或在工作时间需要离开中心的,必须按规定请假。中心综合协调办公室对窗口工作人员出勤和请销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执行请销假制度作为对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因公外出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请假1天以内的,由窗口首席代表签注意见,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综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2、请假1至3天的,由窗口首席代表签注意见,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综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3、请假3天以上的,由原单位向中心综合协调办公室出公函,经中心主任批准,综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因工作特殊性,窗口工作人员一般不予批准事假,本人或家庭确有紧急事务需请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请假1天以内的,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综合协调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2、请假1至3天的,由窗口首席代表签注意见,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综合协调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3、请假3天以上的,由原单位向中心综合协调办公室出公函,报中心主任批准,综合协调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病、因身体不适,需请病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请假1天以内的,由窗口首席代表签注意见,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综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2、请假1至3天的,由窗口首席代表签注意见,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综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3、请假3天以上的,由原单位向中心综合协调办公室出公函,报中心主任批准,综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申请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请假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主要领导签批的休假证明;

2、请假人员岗位工作业务量大,空岗会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该岗位应安排替岗同志按时到岗;

3、经中心主任批准,请假人员方可离岗。

第七条  窗口首席代表因公、因私、因病需请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请假1天以内的,由窗口首席代表签注意见,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综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2、请假1至3天的,由窗口首席代表签注意见,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综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3、请假3天以上的,由原单位向中心综合协调办公室出公函,报中心主任批准,综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各类请假超过2天(含2天)以上的,在回中心窗口上班时,需履行销假手续,窗口工作人员销假需填写销假单,并由首席代表(窗口负责人)签字,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协调办公室备案;首席代表(窗口负责人)销假需填写销假单,并报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综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各类请假均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事前未办理请假手续的,经中心主任批准后可委托他人办理,未经中心主任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因病、因事、因公请假的,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原岗位工作人员需提前通知替岗人员按时到岗,再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方可离岗,替岗人员未按时到岗的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

(二)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

(三)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或未办理续假手续;

(四)以欺骗手段请假被查明;

(五)一天之内指纹签到有一次未录入的视为旷工;

(六)擅离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视为旷工;

(七)替岗人员未按时到岗的,视为旷工;

(八)连续迟到、早退累计4次的,视为旷工。

第十二条  替岗人员管理

(一)由所在单位安排到窗口的临时替岗人员,应在事前报中心综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二)临时替岗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到中心综合协调办公室领取临时工作挂牌及座牌,并在替岗结束后及时归还;

(三)临时替岗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时间未满6个月,不得参加中心当年年度考核;全年公假超过60天,病、私假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勒令退回原单位处理。

1、全年请假(公事外出除外)累计超过60天的;

2、全年因迟到、早退累计出现30次以上的;

3、不参加中心考勤的;

4、多次不请假离岗、被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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