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受理机构
莫旗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综合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投诉工作,投诉电话:0470-3978088
二、投诉方法
投诉和采用口头、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等形式。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三、投诉范围
1、不按承诺时限受理、办理审批服务事项的;
2、按规定应办理而不予办理的;
3、利用职务之便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报以及其他变相从服务对象处得到好处的;
4、态度恶劣、语言生硬,训斥或讥讽服务对象的;
5、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能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提交有关手续、材料,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的;
6、其他违纪及违反中心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投诉受理
中心综合协调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及时予以登记,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立即受理。
五、投诉处理
1、投诉人投诉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员的,中心监督股应及时了解投诉人和被投诉对象的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不能及时处理办结的,中心监督股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2、属于中心管理权限范围的事项,中心可以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直接处理;涉及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予以移交。
3、行政过错构成责任追究的,由监察、人事、法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处理。
4、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纪律处分规定办理。
六、答复反馈
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所有投诉原则上都要有书面答复,其中书面投诉必须以书面答复。答复时限视其难易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七、其他事项
1、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中心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重新核实,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2、对投诉处理结果,中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施行。
本制度于2018年2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