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申请书
二、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有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又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法定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