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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访问次数: 514 来源:发 改 委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附件 1 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大水利工程 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大水利工 程,包括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重大引调水工 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工 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 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本专 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 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 划的重大水利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 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 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 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 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 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 效管理。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 — 1 —— 2 — 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重大水利工程以直接投资方 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 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本专项安排 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 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重大 水利工程。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 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 定差别化的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 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对东、中、西 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 60%、70%、80%予以补 助。 (二)重大引调水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 目资本金的 20%、40%、50%予以补助。 (三)新建大型水库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 项目资本金的 20%、40%、60%予以补助。 (四)江河湖泊防洪治理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 1、2 级堤防工程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1/3、60%、80%予以补助, 对东、中、西部地区 3 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 资的 20%、50%、60%予以补助,对东、中、西部地区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20%、30%、40%予以补助,对 东、中部地区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50%、 70%予以补助。 其中:进一步治理淮河重点工程,对东、中部地区 1、2 级 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60%、70%予以补助,3 级及以下 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50%、60%予以补助,河道 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50%、60%予以补助,重点平原 洼地治理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30%、50%予以补助;太湖 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利骨干工程,原则上按项目总投资的 15%予以补助;黄河、淮河滩区和蓄滞洪区居民迁建工程,按 照国务院明确的投资补助标准执行。 (五)新建大型灌区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项 目骨干工程资本金的 20%、40%、60%予以补助。 (六)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补助比例 原则上为 100%、8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自治区项 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补助。其 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 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补助标准。 (七)中央本级非经营性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直接 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八)对上述工程类型以外的项目,参照类似工程投资政 策予以补助。 (九)以上所指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 — 3 —投资评审或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 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八条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负主体 责任。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统 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 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 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按照“确有需要、生态 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做好项 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十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 目总投资的依据。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 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10%的,项目单位应 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 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重大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 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水利 工程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 4 —— 5 —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重大水利 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 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规性负责。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 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 部审核报送本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 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其中,打 捆项目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后打捆上报;切块项目可不明确到具 体项目,以“块”作为项目进行上报。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 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中央直属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水利部有关 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 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 和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失信联合惩 戒对象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 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 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 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 资金。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 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 并报送。其中,打捆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 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 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 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切块项目上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待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报送的中央 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 单,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项目直接下达或打捆、切块下达各有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 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重 大水利工程投资专项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中央直属重大水利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水 利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 的,水利部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 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对需要进一步分解的, 应在收到文件 20 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下达投资计 划,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相关地方因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确 实难以在 20 个工作日完成投资计划分解下达任务的,应及时向 — 6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主办司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 办司局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在转发、分解下达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逐一落实和明确各具体项目单位及项 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 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 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 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要按照 中央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 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 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切实落实省市级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地 方投资及时到位。 第十九条 各地在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按 规定严格核实相关项目单位信用信息,禁止向列入失信联合惩 戒对象名单的项目单位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 需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程序及时 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和专项 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增加安排的投资不 应超过已承诺的或按所在专项安排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安排数。 — 7 —第二十一条 重大水利工程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 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 作。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 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 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有关设计变 更和概算调整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 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日常监管责任。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要按职责全面加强项 目实施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于每月 10 日前通过国 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填报项 目进度数据和信息(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采取在线监管、督 促自查、适时抽查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的重大水 利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管理以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 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 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发展改革、水利、督查、审计、监察、 — 8 —— 9 — 财政等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或 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根 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原《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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