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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支撑体系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访问次数: 330 来源:发 改 委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附件 6 现代农业支撑体系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支撑体系专项中央预算内 投资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 为,发挥中央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 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现代农业支撑体系专项,是指使用中 央预算内投资的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等建设项目,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按照政府投资方式划分,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动植物保护能力 提升工程,既包括直接投资项目,也包括投资补助项目。现代 农业支撑体系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全部为约 束性任务。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包括农作物种业、畜禽种业、 水产种业工程,中央投资主要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测试评 价、育种创新能力提升、制(繁)种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其 — 1 —中,农作物种业以大宗农作物和特色优势农作物种业发展为支 持重点,畜禽种业以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蛋鸡、肉鸡等 主要畜禽品种为支持重点,水产种业以重要水产资源和主要养 殖品种保育测繁能力为支持重点。 按照中央事权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中央和地方共 同事权的项目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原则,分项目类 别、分地区确定中央补助标准。其中: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 中,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建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 地方承建的项目按照东部地区 70%、中部地区 80%、西部地区 90%的补助比例安排中央投资;测试评价项目中,由农业农村 部直属单位承建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地方承建的项目 按照东部地区 60%、中部地区 70%、西部地区 80%的补助比例 安排中央投资;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和制(繁)种基地项目 中,除三大国家级育制种基地外,以大型育繁推一体化龙头企 业投资为主,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高于 40%且最多不 超过 3000 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 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的投资计划实行打捆下达。 第四条 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包括动物保护能力提升 工程、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能力提升工 程。其中,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包括动物疫病监测预警能 力、动物防疫技术支撑能力、动物卫生监督能力、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能力、兽药质量监察能力等项目建设。植物保护能力提 升工程包括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监测检疫能力、植物有害生物防 — 2 —— 3 — 控能力、农药风险(安全性、有效性)监测能力等项目建设。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能力提升工程包括口岸检疫查验能力、进出 境隔离检疫及监测能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能力、风险预 警管理能力等项目建设。 按照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支出责任,中央事权项目全部由 中央投资承担。中央地方共同事权项目,由中央投资和其他投 资(包括地方政府投资、企业自筹等)共同解决,其中央投资 补助比例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为核定总投 资的 60%、80%、90%,西藏自治区为核定总投资的 100%。 《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 年)》规 定的需要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的有关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比 例不超过 50%。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的投资计划实行打捆下达。 第五条 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 质,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 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鼓励各地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 式,推广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撬动社会资本 促进现代种业发展和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六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 完成相关前期工作手续,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当 年能开工建设。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 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 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专项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 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七条 对于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和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 程(农业领域)地方项目,由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托国家 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并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 划,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要求,将三年滚动投资 计划中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至年度计划编制区。地方各级发展 改革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根据国 家有关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年 度项目申报要求,联合提出本地区年度农业项目投资需求及绩 效目标,逐级分头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 第八条 对于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林草领域)地方 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地方林草部门,依托国家重大 建设项目库,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和项目前 期工作情况,提出本地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及绩效目标,逐级 联合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 第九条 对中央本级项目,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 林草局分别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履行完审批程序的项 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绩效目 标。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条 对于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和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 程(农业领域)地方项目,农业农村部汇总各省的建设需求 — 4 —后,按照确定的专项投资规模,分省份分投资类别向国家发展 改革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及绩效目标,并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 项目库中推送相关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农业农村部 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后,分省份分投资类别将年度投资计 划及绩效目标同时下达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在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按要求分解下达到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 人、日常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责任 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发展改革、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 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项目任务清 单,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 (农业农村部门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分解备 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林草领域)地 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林草局对地方上报投资计划 进行衔接平衡后,联合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地方,同步 下达绩效目标。各地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的 20 个工 作日内,将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按要求分解下达,逐一 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直接监管责任单位 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备案。 — 5 —第十二条 对中央本级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有关部 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后,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别下达农 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农业 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收到中央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 后,于 20 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个别项目不 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 况,导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清单确 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 对于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和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农业 领域)地方项目,如调整后项目仍在原建设专项内的,由省级 部门报农业农村部调整,调整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 调整到其他打捆、切块专项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农 业农村部门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 部,农业农村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 调整投资计划文件下达后 5 个工作日内,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 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调整更新,对新项目开展调 度。 对于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林草领域)地方项目,如 调整后项目仍在原建设专项内的,由省级调整,调整结果及时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备案;如调整到其他打捆、切 块专项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林草部门联合将调整申 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进行调整。 — 6 —对于中央本级项目,如调整后项目仍在原建设专项内的, 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整,调整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如调整到其他打捆、切块专项的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地方投资、企业自筹资金应足额及时 到位,各级政府要做好协调落实工作。地方投资、企业自筹资 金不落实的,适当调减下年度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 理费按照相关规定列支,从地方筹资中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 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 理等环节工作,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 规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据批准 的实施方案按期施工,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 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 理程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 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 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达到规定标准;国家投资及地方投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项 目施工质量、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运行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 档案资料等。具体验收办法由地方制定。 — 7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 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 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逐级落实责任主体, 明晰监管职责,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规范项 目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对于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和动植物保护能力提 升工程(农业领域)项目,农业农村部按照加强中央预算内投 资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的相关要求,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等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每月 10 日前,通过 重大建设项目库,将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 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年底前,将 年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形成评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林草领域)和进出境动植 物检疫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项目单位每月 10 日前通过国家重大 建设项目库,将相关数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年底前, 国家林草局、海关总署将年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形成评价报告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海关总署适 时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执行情况组织检查督导。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 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投资计划执 — 8 —行、项目管理、绩效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在下一年度投资安 排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 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 家林草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可 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本办法施行后,《现代种业提升工程 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动植物保 护能力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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