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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访问次数: 417 来源:发 改 委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附件 9 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 资专项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 为,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探 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种子法》《野生 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央预 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 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生态保护支 撑体系项目(以下简称支撑体系项目),包括森林防火(含森 林防火应急道路)、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 保护和恢复、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业管护用房建设等项目, 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 支撑体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采取“大专项+ 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的 原则。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支撑体系项目,应符合中央预算 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印发的 — 1 —国家级专项规划(方案),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安排地方的支撑体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 助性质,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 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有关地方应根据财政承受能 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 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 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 需求。 第五条 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支撑体系项目中央预算内 投资补助标准为: (一)中央本级建设项目和西藏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 资补助比例为 100%;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和恢 复、林木种质资源保护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为 80%; (三)森林防火(不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项目,西部地 区(含按西部地区政策执行的地区及重点国有林区)中央预算 内投资补助比例为 80%,其他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为 60%; (四)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 补助 30 万元/公里; (五)重点国有林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 — 2 —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 35 万元/ 个、加固改造 25 万元/个、功能完善 10 万元/个;江西、广西、 重庆、云南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 30 万元/个、加固改造 20 万元/个、功能 完善 10 万元/个; (六)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方案)批准的 投资标准执行。 对于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湿地保护和恢复、林木 种质资源保护工程地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林草局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核定的投资作为安排中央补 助投资的依据。 第六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 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一)直接下达投资项目包括湿地保护和恢复、森林防火 (不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 设项目等。 (二)打捆下达投资项目包括林木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等。 (三)切块下达投资项目包括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林 业管护用房建设项目等。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应急管理部等部 门根据有关专项规划(方案),以及全国森林防火、野生动植 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和恢复、林木种质资源保 — 3 —— 4 — 护、林业管护用房建设等工作实际,指导做好支撑体系项目前 期工作。 第八条 支撑体系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划(方 案)、技术规程、规范和建设标准,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申 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 第九条 国家林草局、应急管理部及省级发展改革、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 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 滚动投资计划。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 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国家林草局、应急管理部及省级发展改革、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方案)任务要求和项目前期工作情 况,编制支撑体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并对申请报告 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 前期工作批复情况、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 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 及监管责任人,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内完成推送。中央补 助地方项目的申请报告文件中应明确“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 计划符合我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 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投资计划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于其他中央投资已支持的建设内容,不得从本专项重复申请投 资。项目单位是企业的,要认真审核项目单位征信情况,不予 支持已被纳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国家林草局、应急管理部提 出的森林防火(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 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 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国家林草局、应急管理部,并同 步下达绩效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地方上报的湿地保护 和恢复、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业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年度投资 计划申请报告,结合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以往年度建设绩 效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联合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国家林草局、应急管理部收到森林防火(含森 林防火应急道路)、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其他 中央直属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 达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20 个工作日内将打捆、切块 项目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转发和分解下达文件抄送国家 发展改革委。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收到森林防火(含森林防 火应急道路)、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其他中央 直属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应将转发和分解下达文件抄 — 5 —送省级发展改革委。 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 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湿地保 护和恢复、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业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 算内投资计划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已明确到具体项目 的投资计划,20 个工作日内将打捆、切块项目分解落实到具体 项目,转发分解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 并及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报备。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 要尽快开工建设,严格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对项目 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发展改革及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核查,确有问题的,督促项目(法 人)单位、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申请 竣工验收。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 规定进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林草、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 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 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单位规范建设管 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 6 —第十九条 自分解投资计划的次月起,国家林草局、应急 管理部或省级发展改革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重大建设项 目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于每月 10 日前准确填报投资计划分解下达、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 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应急管理部将 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 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应 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林草、应急管理部门根 据本办法,制定省级管理办法,细化实化支撑体系项目前期工 作、投资申报、计划下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国 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发改农经规〔2016〕1661 号 文中的《生态保护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 行)》同时废止。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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