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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访问次数: 326 来源:发 改 委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附件7 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 专项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 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 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森林草原 资源培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防护林及绿化、退耕还林还 草、天然林资源保护、退牧还草等工程,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 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 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采取 “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统 筹兼顾原则,实行定额补助、切块下达,且工程建设目标、任 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森林草原资源 培育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务院或国务 院有关部门批准、印发的国家级专项规划(方案),全部为约束 性任务。 — 1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为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由地 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 式安排相关工程。有关地方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 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 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 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实行定 额补助政策,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营造林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 500 元/ 亩、人工造灌木林 240 元/亩、封山育林 100 元/亩、飞播造林 160 元/亩、退化林修复 500 元/亩; (二)天然林后备资源培育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补植补 造和改造培育 300 元/亩; (三)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种苗 造林费 400 元/亩、退耕还草种苗种草费 150 元/亩; (四)退牧还草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围栏建设青藏高原 区 30 元/亩,其他地区 25 元/亩;退化草原改良 60 元/亩;人工 种草 200 元/亩;黑土滩治理 180 元/亩;毒害草治理 140 元/ 亩;舍饲棚圈 6000 元/户; (五)其他工程,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批准的投资标准执 行。 第六条 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切块下 — 2 —达方式。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专项规划 (方案),按照轻重缓急和投资可能,组织下级有关部门及时开 展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前期工作。 第八条 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前期工作要严格执行造 林、草原建设质量管理的规定和有关造林、草原建设技术规 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 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 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省级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 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 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 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 调整。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方案) 任务要求、前期工作批复情况,编制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年 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 局。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 前期工作批复情况、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 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 及监管责任人,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内完成推送。报告文 — 3 —件中应明确“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省(区、市) 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 务”。 省级发展改革、林草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 性负责,对于其他中央投资已支持的建设内容,不得从本专项 重复申请投资。项目单位是企业的,要认真审核项目单位征信 情况,不予支持已被纳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规划(方 案)任务、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以往年度建设绩效,对地 方上报的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 平衡后,联合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 标。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林草主管部门收到中央预算内 投资计划后,于20个工作日内联合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将分 解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并及时在重大 建设项目库中报备。 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 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 要尽快开工建设,严格依据批复的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组织 施工,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 责。 — 4 —第十五条 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发展改革、林草 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核查,确有问题的,督促项目(法人)单 位、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完成、达到作业设计(实施方案)成 效验收年限的,省、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组织检查 验收。 第十七条 各地应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积极探索灵 活、有效的管护机制,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 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 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因素造成的损毁,按照 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自然灾害受损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 规定的可重新申请中央投资补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林草主管部门采取不定期监督 检查等方式,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监管,监督检查和整改 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 第二十条 自分解投资计划的次月起,省级发展改革、林 草主管部门要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建 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于每月10日前准确填报投资计划分解下 达、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 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将通过在线监 — 5 —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 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本办 法,制定省级管理办法,细化实化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前期 工作、投资申报、计划下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监督检 查、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重 点防护林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发改 投资〔2016〕719号)、《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中央预算内 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16〕720号)同时 废止。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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