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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发展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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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4 农业生产发展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 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发 挥中央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 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 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农业生产发展专项,主要指使用中央 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 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属于政府直接 投资项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 式,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根据全国高标 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相关国家标准等要求执行。要优先在粮 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确保口粮安全和重 要农产品供给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安排已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开发潜力较大的地块,优先安排干部群众 — 1 —积极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强的地区,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建设高 标准农田。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定额补 助、切块下达,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 第五条 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不断拓宽高标准农田建 设资金投入渠道。在中央、地方多方筹措资金的基础上,充分 发挥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作用,鼓 励和引导他们按照自愿原则,筹资投劳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积极探索资金整合模式,通过省市县各级政府整合同类资金重 点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对有一定收益的项目积极推行市场运 作模式运行。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六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 完成相关前期工作手续,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当 年能开工建设。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 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七条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规 划,在统筹各渠道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建设任务需求的基础 上,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的项目储备并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按照年度中央预算 内投资计划申报要求,将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推送至年度计划编制区。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2 —以县为单位,联合将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及绩效目标逐级 分头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汇总各省的建设需求后,分省份向国 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申请及绩效目标,并同步在国家重大建 设项目库中推送相关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将投 资计划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方式和切块模式下达地方,并 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在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抄送的投 资计划下达文件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 等按要求分解下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 门,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发 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项目任务清单及 绩效目标,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 解下达(农业农村部门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分解 备案),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直接 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 任人认可后,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 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 况,导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清单确 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其 中:如调整后项目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内的,由省级调 — 3 —整,调整结果及时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调 整到其他打捆、切块专项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农业 农村部门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调整 投资计划文件下达后 5 个工作日内,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及时 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调整更新,对新项目开展调度。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地方投资应足额及时到位,各级政府 要做好协调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 理费,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计提和使用,并 从地方投资中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 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 理等环节工作,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 规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竣工 验收。竣工验收分为县级初验、省级或市级终验,必要时国家 有关部门组织抽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 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 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 定标准;国家投资及地方投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项目施工 质量、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运行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档案资 料等。 — 4 —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 权。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及时划入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 区,上图入库,建立保护标志,落实保护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省、市、县要建立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各级 部门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切实加 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环节的监管,依法 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农业农村部按照加强中央预 算内投资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的相关要求,依托国家重大建设 项目库等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每月 10 日 前,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包括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 收等信息);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将年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形成评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适时对投资计划 执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 责本辖区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辖区 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 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投资计划执 行、项目管理、绩效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在下一年度投资安 排时给予适当倾斜。 — 5 —— 6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省级的具体管理办 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根 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本办法施行后,《全国新增 1000 亿斤粮 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 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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