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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可持续发展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访问次数: 443 来源:发 改 委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附件 5 农业可持续发展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可持续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 资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 发挥中央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 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 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农业可持续发展专项,是指使用中央 预算内投资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 面源污染治理等建设项目,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 作必要调整。按照政府投资方式划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 县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既包括直接投资 项目,也包括投资补助项目。农业可持续发展专项采取“大专项 +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实施范围限 定在畜牧大县,以及生猪存栏量 10 万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县 (区、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内容包括畜禽粪污收 — 1 —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按照 《全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工作方案(2018-2020 年)》,以及 2019 年印发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 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方案》执行。 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以生猪、牛 存栏量(1 头牛相当于 5 头猪)折算猪当量,确定中央预算 内投资补助的分档标准。其中,猪当量为 50 万头以下的, 中央投资补助上限为 3000 万元;猪当量为 51—99 万头 的,中央投资补助上限为 4500 万元;猪当量为 100 万头以 上的,中央投资补助上限为 6000 万元。项目县申请中央投 资补助总额不超过补助上限。项目方案如涉及大型沼气工 程,按每立方米厌氧消化装置容积中央投资补助 1500 元, 对单个沼气工程的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 3000 万元,补助比 例不超过该项目投资的 35%。对其他项目中央补助资金不 超过项目投资的 50%。根据项目县改造任务、建设效果、 项目管理和年度绩效考核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分 2 年予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打捆下达。 生猪存栏量 10 万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县(区、市)畜禽粪 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 投资的 50%,每个县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加大对贫困县的支 持力度,中央投资对贫困县的补助比例适当高于非贫困县。中 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分 2 年安排,实行打捆下达。 第四条 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实施范围限定在 — 2 —— 3 — 长江经济带中西部地区,并集中用于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沿 线,丹江口库区、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等 重大工程区域,重要湖泊汇水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 域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 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并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为支持重点。 对每个符合条件的项目县,中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 目总投资的 50%,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其中,用于畜禽 养殖污染治理的中央补助投资,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目中央补 助投资总规模的 65%。加大对贫困县的支持力度,中央投资对 贫困县的补助比例适度高于非贫困县。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打 捆下达。 中央补助投资分 2 年安排。每个项目县第一年安排中央投 资规模的 50%,第二年根据上一年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县污染 治理成效等因素,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统筹安排后续中央投 资。对于项目实施情况和治理成效较好的项目县,适度提高中 央投资补助比例和补助金额上限;对于实施情况和治理效果较 差的项目县,适度调减剩余的中央补助投资。 第五条 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 质,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 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鼓励各地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 式,推广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采取特许经 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撬动社会资本更多投向畜禽粪污资— 4 — 源化利用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六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 完成相关前期工作手续,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当年能 开工建设。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 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除国家有明确要求外,已经获得中 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专项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七条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库,做好项目储备并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按照年度中 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要求,将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中符合条件 的项目推送至年度计划编制区。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 农村部门,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 况,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项目申报要求,联合提出本地区 年度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投资需求及绩效目标,逐级分头报送 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汇总各省份年度农业投资建设需 求,按照确定的专项投资规模,分省份分投资类别向国家发展 改革委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及绩效目标,并同步在国家重大 建设项目库中推送相关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后,分 省份分投资类别将年度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同时下达农业农村 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在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 等按要求分解下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逐一落实项目(法 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 人,并经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抄送省级发 展改革部门,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发 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项目任务清单及 绩效目标,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 解下达(农业农村部门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分解 备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 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 况,导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清单确 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其 中:如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内的,由省级部门报农业农村部 调整,调整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调整到其他打捆、 切块专项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将 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提出 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调整投资计划文件下 达后 5 个工作日内,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 项目库中进行调整更新,对新项目开展调度。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地方投资、企业自筹资金应足额及时 到位,各级政府要做好协调落实工作。地方投资、企业自筹资 — 5 —金不落实的,适当调减下年度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 理费按照相关规定列支,从地方筹资中安排。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 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 理等环节工作,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 规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据批准 的实施方案按期施工,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 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 理程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 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 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达到规定标准;国家投资及地方投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项 目施工质量、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运行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 档案资料等。具体验收办法由地方制定。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 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 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逐级落实责任主体, 明晰监管职责,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规范项 — 6 —目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农业农村部按照加强中央预 算内投资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的相关要求,依托国家重大建设 项目库等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每月 10 日 前,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包括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 收等信息);每年年底前,将年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形成评价 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适时对投资计划 执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 责本辖区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辖区 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 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投资计划执 行、项目管理、绩效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在下一年度投资安 排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省级的具体管理办 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可 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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