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浏览

关于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十二届政协第二次会议第048号提案的答复

访问次数: 344 来源:农牧和科技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莫农牧发【2013】95号

 

张军委员: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给予莫旗境内农垦企业(农场)草原(场)使用权、管理权的建议》的草原权属提案,《草原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查阅管理条例》已经有具体规定,我们将法律法规涉及草原权属的条款摘录,作为答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第五条 自治区境内的草原,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一)旗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拨给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草原,没有开发利用的草原和其他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都属于全民所有。   

    (二)牧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都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草原上的小片林木、灌木、芦苇、药材等野生植物,除经旗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给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单独经营的,属于全民所有以外,均属拥有草原所有权的单位所有。  

    第十条 草原的权属发生争议时,有关各方应本着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生产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合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调解或者仲裁。 

    (一)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和集体经济组织与旗县所属单位之间的争议,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调解或者仲裁。   

    (二)旗县之间和旗县与盟市所属单位之间的争议,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进行调解或者仲裁。   

    (三)盟市之间和盟市与自治区所属单位之间的争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或者仲裁。 

    (四)自治区与毗邻省、区之间,自治区与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之间的争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面协商,或者报请国务院处理。 

     第十一条 对草原权属争议的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仲裁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决定的,由作出仲裁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在调解或者仲裁草原权属纠纷时,对于界线不清发生的争议,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自治区与毗邻省、区之间的界线,以当地解放时为准。   

    (二)旗县之间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界线,以合作化时为准。   

    (三)场(厂)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界线,以批准建场(厂)规模和界线的文件为准。   

    (四)上述(一)(二)项规定时间后发生的争议,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划定或者裁决的,以划定或者裁决的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在草原权属争议未解决前,有关各方都必须保持边界现状,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事端,激化矛盾,不得在有争议地区兴建久永性建筑,不得破坏有争议地区已经建成的生产设施。

    根据《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全旗草原1996年按照行政界线确权给当时的302个行政村(现合并为220个行政村)集体所有,(1996年双权确定时限是1996—2011年),下一轮确权时,是否重新划分草原权属,需要旗政府或者旗人民代表大会做出决定。

 

 

 

 

莫旗农牧业局 

2013年7月2日

 

 

签发人:田源山

承办人:郑国君

电  话:397777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一键分享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