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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财务管理制度

访问次数: 670 来源:宣 传 部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宣传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财务纪律,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报销行为,

二、出差派遣制度

第二条为推动我部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莫旗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我部原有出差审批、经费报销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如下制度:

第三条所有人员出差实行前置审批办法,先审批,后出差。出差前将出差审批单签字后,第一联即财务报销联报财务科留存,由财务科专人管理;有明确领导批示具体人员参加的会议或培训通知文件可以代替出差审批单。如有紧急特殊情况需要出差,或有关审批领导出差,不能签发出差审批单时,可先短信或电话请示有关领导,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加盖领导名章,并将签署完毕的出差审批单交财务科留存。

第四条出差结束后,按照我部《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财务科根据事先留存的出差审批单或文件,核对实际出差时间,进行财务稽核,并粘贴出差审批单到差旅费报销单上。

三、报销业务管理

第五条 票据的粘贴

(1)粘贴票据时要按票据类别分类粘贴,同类票据尽量粘贴在一起。

(2)原始票据粘贴必须考虑到方便审核与装订后凭证的翻阅,粘贴时要对齐票据粘贴单的上下边,做到整齐、平整、错落有致。粘贴后所有票据号码、日期及税务章等必须保留齐全、清晰可辩。

第六条 发票的审核

(1)项目人员在获取发票时,应检查单位名称、日期、项目等发票要素是否填写清楚完整,签章是否清淅,必要时应核实发票的真伪。

(2)严禁发票上有涂改的情况,否则按废票处理,不予报销;发票客户名称栏填写与本单位名称不符的发票不予报销;未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3)发票上开具为货物一批、劳保用品和办公用品的,须附有销货方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正式明细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4)与其他单位合作支付给对方的劳务费、科研费、咨询费、设计费、技术合作费等,对方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的正式发票。

第七条 经手人制度

凡我部报销业务实行经手人终身负责制,外单位人员不得直接从财务科办理相关业务,所有原始票据须由经手人签字,经手人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并有义务配合相关的审计等工作。

第八条 审核联签流程

报销的票据实行联签制,由副部长、财务负责人科室或项目负责人联合签字后方为有效可支付的凭证。

部里支出原则上按支出制度办理:特殊情况需开支10000元以上的由部长或部长办公会议决定;5000元以下由主管财务部领导审批。

流程如下:

(1)报销人或经手人在原始单据或凭证上签字;

(2)科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对业务活动的真实性签字确认;

(3)财务科对发票的真伪、报销凭证的规范性、列支内容与资金计划的一致性进行稽核并签字;

(4)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

(5)分管副部长审批签字。

第九条 差旅费报销

(1)报销的差旅发票必须填写差旅报销单,写明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等。项目分支细项较多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批注总项目名称,以免财务人员核算错误。

(2)所有差旅费报销必须有科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开具的派遣单,财务科核对住宿票宾馆地址和任务派遣地,并与备案的任务安排比对,凡不一致的,不予报销。

(3)与项目无关的人员不得报销差旅费。

(4)凡出差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可报销出差期间的公杂费、车票及乘车当日的途中补助费,不得报销其它补助费(特殊情况须出具证明材料)。

五、结算支付管理

第十条 为执行财政和审计控制现金使用的有关规定,除个人劳务报酬、劳保、福利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用现金支付外,所有单笔支付在500元(含3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使用支票转帐或从网银支付。

第十一条 部职工下乡、出差和进行公务活动,使用支票转帐或从单位网银支付的,填写支出申请单,凭经批准后的发票报销。

第十二条 待公务卡实行后,下乡、出差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必须选择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宾馆住宿。300元以下的可现金支付;300~1000元的现金支付后,须由所住宾馆开具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报销时一并作为报销凭证备案。

第十三条 待公务卡实行后,对采用单笔业务连开多张小额发票,或多人一起下乡却逐人逐天在同一家宾馆开具多张发票等手段,恶意逃避使用公务卡的行为,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待公务卡实行后,严格执行省直预算单位公车燃油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规定,公务用车加油不得使用现金,一律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未按规定刷卡的,不予报销,费用自理。

六、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政府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分类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列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收到计划批复后,项目负责人要请专家尽快确认产品参数,及时联系财务科办理政府采购申报,合理安排采购进度,保证项目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政府采购资金严格执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七、报销期限要求

第十八条 为保证资金支出进度与项目开展情况一致,各项工作的差旅费要单次出差单次填报、单人出差单人填报、分县出差分县填报,不得待业务工作全部结束后一次性报销。当月的各项支出必须在次月15日前报销,过期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当年的支出必须在本年12月20日以前到财务科报销,以便进行财务决算。

第二十 条 本年度12月下旬发生的费用,在翌年元月15日前报销。

八、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虚开住宿费或虚列人员虚报冒领差旅费及其他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对经手人予以清退费用、书面检查、戒勉谈话、通报批评、岗位降级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符的,执行上级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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