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建设有关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新增】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共七章四十一条,自 2020 年 7 月 13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
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
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
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
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
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
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
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 1 —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
生。党员人数在 500 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
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
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
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
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
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
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
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 100 名至 200 名,最多不超过 300
— 2 —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
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
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
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
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
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
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
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
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
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
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
— 3 —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
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
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
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
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
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
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
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
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
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
— 4 —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
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
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
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
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
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
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
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 1 至 2 人的差额提
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
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
的负责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 5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
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
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
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
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
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 1 名新选出的委员
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 1 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
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
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
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
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
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
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
— 6 —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
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
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
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
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
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
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
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
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
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
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
— 7 —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
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
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
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
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
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
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
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
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
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
— 8 —会的,一般提前 1 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 4
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
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
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 1 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
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
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
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
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
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
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
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
— 9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
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
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
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
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
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 年 6 月 27 日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
废止。
— 10 —中组部就制定颁布《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选举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
责人就《条例》制定颁布和贯彻执行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制定《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答: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
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内选举制度在党内
法规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条例》是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
的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
度重视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
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
有力推动了基层党组织建设。目前,全国有 460 多万个基层党组
织,广泛分布在各领域各方面,量大面广、层级不同、类型多样,
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基层党组
织选举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需要重新制定《条例》。
根据党中央部署,中央组织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 11 —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条例》制定工
作。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
的组织路线,是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
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
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
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党长期执政
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问:《条例》制定工作主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对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提出的一系列新思
想新观点新要求,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
面: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
党章为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党要管党、
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严肃纪律要求。三是
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对党
— 12 —员的教育引导作用。四是坚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体现党内
法规的严密性。五是坚持贴近基层实际,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问:请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条例》共 7 章 41 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
明确《条例》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等,强调深入贯彻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
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第二
章“代表的产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的
有效经验,对代表名额分配、资格条件、产生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委员会的产生”,重点对不同领域、类型和层级党的基
层组织的委员资格条件提出原则性要求,强调发挥上级党组织领
导把关作用。第四章“选举的实施”,主要就会议条件、候选人
介绍、选举有效及有效票界定、报告得票情况等作出规定。第五
章“呈报审批”,对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请示、人事
安排方案请示和选举结果报批等作出规定。第六章“纪律和监
督”,强调严肃基层党组织选举纪律,明确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
察监督工作内容。第七章“附则”,明确解释权归属等。
《条例》既深入贯彻党中央最新精神,又积极回应基层实践
需求;既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又坚持求
解思维、优解思维,提出务实管用的措施;既注意总结固化以往
— 13 —成熟做法,又注重发挥制度效能,充分体现指导性、针对性和操
作性。
问:请谈谈《条例》对代表产生是怎样规定的?
答:选举产生党代会代表是做好基层党组织选举的基础性工
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突出政治标准,严格
代表条件,严格产生程序,严格纪律要求,确保了代表整体素质。
《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对代表选举产生作出规范。在代表条件
方面,强调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
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在名额
分配方面,明确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
性的原则确定,强调合理分配代表名额,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
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在产生程序方面,明确从党支部开始推
荐提名,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广泛听取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
见,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代表人选。
问:请介绍《条例》对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产生作出了哪些规
定?
答:党的基层委员会作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选好委员是
配强班子的一项重要措施。《条例》结合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
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新要求,从有利于推动本单位工作和加强集体
— 14 —领导出发,就委员条件和产生程序、书记和常委会产生、委员增
补等作出规范。一是明确委员候选人条件,强调委员候选人按照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同时提出不同
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基层党组织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
化,这样既满足班子结构要求,也体现行业领域特点。二是区分
召开党员大会和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委员两
种情形,根据多年来基层实践做法和工作惯例,就委员人选提出、
审查、酝酿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坚持差额选举,明确基层委员
会委员候选人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的底限要求,常务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比应选人数多 1 至 2 人的差额提出。四是
贯彻党章关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的规定,强调基层委
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
会补选。
问:请介绍《条例》对会议选举的组织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会议选举是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选举取
得成功的关键所在。《条例》总结吸收各地各单位探索积累的实
践经验,就会议选举的组织实施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在会议条
件方面,明确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
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在候选人介绍方面,明确选举前选举
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就候选人情况,向
— 15 —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
复。在写票投票方面,明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的
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在当
选要求方面,规定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
数的列为正式候选人,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
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在报告得票情况方面,坚持
全面准确反映选票选项内容,反映党员、代表选择情况,保障党
员、代表知情权,规定报告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
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
问:请问《条例》如何落实和体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导”的要求?
答:党中央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选举的组织
领导,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谋划,精心组织,全程把关。《条
例》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始终,体
现在选举工作各环节各方面。比如,在人选产生方面,规定对代
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加强审核把关,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
党员代表大会的基层党委审查,对代表产生程序和资格由上届党
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审查;规定由上届委员会提出的党
总支、党支部、党委和纪委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人选,要报上级
— 16 —党组织审查同意。在呈报审批方面,明确规定时间内,将大会请
示、人事方案请示呈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明确选出
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
级党组织批准。在纪律监督方面,明确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
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对违反党章
和条例规定的严肃问责等。
问:请谈谈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答:法规制度出台后,关键在于执行。党中央对学习宣传、
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
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认真抓
好《条例》宣传解读,强化党组织书记和党务骨干培训,使各级
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
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
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基层
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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