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纪律作风建设,确保全镇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机关公务员、镇直属事业单位职员 (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水利工作站) 、 工勤人员、旗聘人员。
第二条 前款所列各类人员在工作日内无论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 1 天以上(含 1 天)必须请假。请假须具备请假条并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请假、销假手续。
第二章 请销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条 所有请假都应实行书面报批(遇紧急事、病假,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审批假条),领导审批后,将假条交办公室备案存档,返岗后要及时报告销假。干部的公休假、病休假、探亲假、产假等按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干部不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公务员法》、《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和《公务员辞退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 领导干部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副科级领导干部因公离开本旗开会、学习培训、参观考察或因私请假在3天以内的要经单位正职领导审批,4天以上的要经旗委组织部审批。
(二)正科级领导干部因公离开本旗开会、学习培训、参观考察或因私请假在3天以内的要经旗分管领导审批,同时向旗委、旗政府主要领导报告,4天以上的,要经旗委、旗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条 镇机关公务员、镇直属事业单位职员、工勤人员和旗聘人员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干部职工必须执行请假(含病假、事假及政策规定的休假)报告制度。非领导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签批,一天以上至3天(含3天)以内的由书记或镇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旗委组织部或旗人劳局审批。
出具请假条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审批,请假条交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镇机关公务员、直属事业单位职员、工勤人员、临聘人员假满回岗后1日内必须向镇政府办公室报告并销假。否则按超假处理。政府办公室要在假条上批注销假日期备查。
第七条 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中秋节、国庆节)外出离开本旗,必须实行报告制度。领导干部,镇机关公务员、镇直属事业单位职员、工勤人员和旗聘人员分别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相关领导报告。
第八条 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但需按照管理审批权限进行请销假。
第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需向有审批权限的领导电话请假,回岗后迅速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章 请销假考核检查
第十条 镇政府办公室要做好考勤登记工作,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第十一条 镇纪委、党政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 机关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和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每年底由党政办公室向党政联席会 议通报执行情况,发现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个人由镇纪委进行诫免谈话。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及一般干部职工若有1次以上不按本规定请销假的,当年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也不能评为其它先进。
第十四条 若不按本规定执行,酿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自负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