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4、党员每月20日前向党组织缴纳党费,党支部每月向党委上交一次党费。
5、党支部必须按照党费收缴的规定收缴党费,并及时填写党费证。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6、党费收缴、管理设有专人负责,健全手续,建立党员收费证,年终向上级党组织上报全年收缴情况,年终检查,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7、加强党费管理制度,党费全部上交,不得以各种理由挪用党费。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好交接手续。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