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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院印发《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指导意见(试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访问次数: 916 来源:法 院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与民事争议交叉的情形,这类案件因行政与民事之间存在相互制约、裁判不统一、循环诉讼及相左裁判文书无法执行等问题,尤其在民事争议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基础的情况下,民事裁判对行政诉讼案件影响较大,如不妥善解决不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了有效解决上述司法困境,2015年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修订后,增加了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制度。随着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为进一步提高内蒙古地区行政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实质性解决争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率先出台《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解决行政争议,同时有效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指导意见》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起诉受理条件、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共二十五条。

《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被诉行政行为处理的事项涉及到相关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之间具有紧密关联性的情况下,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同时也强调在民事争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基础时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相关民事争议诉讼,也可以在行政案件立案后申请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同时对于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一并审理在审判流程也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全区行政法官统一操作。也明确了针对合并审理的案件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可以全案上诉也可以部分上诉,并针对不同审查情况进行裁判。

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是解决行民交叉案件的有效诉讼途径,本《指导意见》在流程设计上最大限度保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了司法裁判统一性问题,既有利于提高行政诉讼审理效率,又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更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缓解社会矛盾,树立公正高效的司法权威,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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